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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7-08-25 19:39:59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2139
看了一下新闻稿,判决理由有:
一、故若于检察官行使职权时,行政权或立法权不当介入、干预
,即为侵害司法独立之情事,此时权力分立即遭破坏,而产
生院与院间之重大争议,总统应得依宪法第44条行使权限争
议处理权。
(一)像“陈守煌曾于收判前找其讨论全民电通更一审案是否上
诉,陈守煌还告诉伊是柯建铭找陈守煌的,说伊即将收到
一个判决,柯建铭认为最好不要上诉,检察长建议伊不要
上诉,伊回去后有咨询陈正芬检察官等情,证人陈正芬证
称:林秀涛收受柯建铭案件判决书时,陈守煌检察长有找
过林秀涛,伊不在场,只记得林秀涛回来时说“真好,不
用写上诉书”,伊就跟林秀涛说要不要上诉还是要调卷回
来看判决是否可以说服等语,则无论证人黄世铭客观呈现
于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内容,均足使被告主观上认本案确
实有检察官行使职权受行政及立法不当干预,而将产生院
际重大争议之情事”,像这种单纯的关说案就是用相关的
法令去处理,上纲到“院与院的争议”,是不是有点夸张
?
(二)照这个解释方式,院与院的争议还真是容易发生,例如“
国会办公室助理打电话来说希望能解除○○被告的限制出
境”(只是举例,非真实案例),就变成院与院的争议?
总统就能介入(即具备介入的权力,非必定介入)?
二、“本案中无可否认者,就是被告确实有得依宪法行使职权而
阻却违法之情形,是以,无论行为人之主观意图、动机是否
不纯,本院均毋宁相信,我国总统所为,当系依宪法就职誓
词中之‘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
无负国民付托’而履行其在宪法、增修条文及相关大法官解
释之职权与义务,在本案系基于国家元首之崇隆高度,负起
其对于全体国民之期盼而行使专属于总统之权限争议处理权
”,不知道有多少人相信判决的这段话,反正我是信了。
三、结论:“就102年8月31日泄密部分,虽构成要件该当,然被
告系依宪法第44条行使专属总统之争议调解权而阻却违法,
即为刑法上不罚之行为”,意思就是,马的行为虽然构成泄
密,但他是为了行使院际争议处理权,所以他的泄密行为不
罚。
四、个人感觉,马的命真的超级好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