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我本人应征了一份短期打工
一开始说明每天有提供餐费80元的额度
上班时间0900-1800
(吃饭时间1200-1300)
实际上班天数23天
短期工作目前已结束
刚刚看了公司提供的薪资明细
餐费只提供480元.......
以实际上班天数(统编发票都有回给公司 )应该要有23*80=1840吧我想
觉得很疑惑去请教公司
公司方回应 :发票时间非属吃饭时间内都无法认定,难不成你会在上班时间跑去吃饭吗
?
当下只觉得这部分也没在一开始说明清楚,现在才说有种被凹的感觉,(工作期间大多数
也是和换班同事互相帮忙买饭,可能先买起来,等没人的时候吃这样)
想请问大家这样是我自己理亏吗?
如果是我的问题我愿意虚心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