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不用告了
这是告不成的
我把资料放在下面了
会议次别:司法院第二、四期司法业务研究会
会议日期:民国 71 年 09 月 25 日
座谈机关:
资料来源:刑事法律专题研究(72年12月版)第 123-124 页
法律问题:某律师系现职国民大会代表,因执行律师业务、承办某民事案件。被控诈 欺,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其起诉书被告职业栏载:业律师,有某报记者, 知该律师为国大代表,乃于登载此新闻时,标题载为“国大代表×××涉 嫌诈财被起诉”,问某报记者是否触犯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项散布文字诽 谤他人之罪嫌。
研讨意见:
甲说:某律师虽为现职之国大代表,但其被诉诈欺,系以律师之身分承办 案件所致,与国大代表职务无涉,而律师与国大代表系两不同之名 誉,且起诉书职业栏亦无国大代表之记载,乃某报记者道故意渲染 ,以“国大代表×××涉嫌诈财,被起诉”为标题。使阅读该报之 广大读者,对国内代表之形象发生不良之观感,自足毁损该现职为 国大代表者之名誉,应构成诽谤罪。
乙说:某律师既为现职之国大代表,而依一般人之通常观念,关于“人别 ”之记载系包括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居所等,该则新闻标题将 其现职亦即“国大代表”列出,目的在引起读者之注意,增加新闻 之可读性,并无诽谤之恶意,尚不构成犯罪。
研究意见:采甲说。
座谈结论:应以乙说为当。
因该记者目的仅在增加新闻之可读性,且其国大代表之身分亦系属实在 ,应不构成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