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odao (心里有数)
2017-07-23 01:22:35※ 引述《chen22 (chen)》之铭言:
: 这本来就没违法
: 只要屋内隔间没有动到
: 你喜欢怎么租就能怎么租~
: 租出去的人想在阳台睡觉是他的事
: 就算你没租出去, 你想在阳台睡觉也没有不法~
: 阳台又不是公设, 阳台也是私人产权
: 完全合法吧
: 说消防有问题的? 这是得在屋内另外隔间变动建物才有消防问题
: 又没有变动建物结构, 你管我的床放在哪~
: 我睡在客厅政府也要罚我的钱吗?
按《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规则》第十条:
“领有使用执照之建筑物,二楼以上阳台加窗或一楼阳台加设之门、窗未突出外墙或阳台
栏杆外缘,且原有外墙未拆除者,应拍照列管。但建造执照所载发照日为民国九十五年一
月一日以后,其阳台不计入建蔽率、容积率者,应查报拆除”
我个人的理解是建造发照日在民国95年1月1日以后且不计入容积及建蔽率的阳台是不能加
窗的,否则查报会拆。
而这则新闻的阳台能加窗作为室内空间使用,且被认定没有违法,可见是之前就发照的建
筑物,不然就是95年后发照但有计入容积及建蔽率的阳台吧?所以其他人若要比照办理未
必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