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好笑了!
检察官是原告,是要把被告定罪的人
他当然主张法院可以职权调查了
这样他就可以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
但被告却加重了负担
同时要面对来自检察官和法官的攻击
形成武器不对等的状况
这样是对被告不利
你确定你真的是在为被告伸张权益?
还是在扯被告的后腿?
你的说就是完全没有诉讼法概念的人在胡扯的东西
别再误导大众了吗?
来听听真正专家的意见好吗?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uv4D2pJwWw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可悲 原来整个最高法院检察署都有争议 都是鹰派?
: https://is.gd/vv9W3d
: 本署检察官会议通过之意见书,发现上开最高法院决议有诸多
: 与法理不符之处:
: (一) 漠视立法者于修法理由特别指明之事项,违背立法者意旨,
: 而以决议将法律条文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形同实质修改法
: 律,有侵犯立法权,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之嫌。
: (二) 忽视我国系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仍兼有职权进行主
: 义之立法,于诠释法院澄清案件义务及检察官控诉义务时,
: 既未深究不同法系下之刑事诉讼程序所称举证责任之差异,
: 复未探究为何欧陆各国法院依职权调查之规定,在国际间
: 从未经认定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乃迳将法院为澄清案件
: 之职权调查义务,简化为等同法官负有举证责任,进而曲
: 解为等同接续检察官举证责任及非属公平法院。
: (三) 未探究国际人权公约并无法官依职权调查,即违反无罪推
: 定原则之任何规范或解释,上开最高法院决议高举两公约
: 无罪推定原则之名以为论据基础,却全无说明究竟依据何
: 项国际人权公约之规定、解释或意见,认定法院依职权调
: 查证据或调查不利被告之证据将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 (四) 上开最高法院决议徒以避免与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之
: 规定及无罪推定原则相牴触之目的为由,限缩法院应依职
: 权调查之“公平正义之维护”事项,仅以利益被告之事项
: 为限,忽视刑事诉讼法之主要目的,应在以符合公平正义
: 的诉讼程序发见真实,罪所当罚,保障无辜免受刑罚,维
: 护法秩序和平,而非罔顾公平正义之维护及被害人利益之
: 保护,所称之合目的性解释,已流于偏狭及独断。
: (五) 证据是否有利被告之事项,非经调查无法判断,而且是否
: 有利被告之事项,亦无法单独割裂判断,常须综合全案事
: 实、物证、证言而为判断。上开最高法院决议限制法院应
: 依职权调查之“公平正义之维护”事项,仅以利益被告之
: 事项为限,不啻要求法官预断,不再中立,不仅违反证据
: 价值禁止预断原则,亦与实现公平法院之理想背道而驰。
: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206004496-260402
: 最高票当选国是会议检察官 整个最高法院检察署都支持他
: 原来法匠所谓一个有争议的检察官就是这样~~~真的好有争议XD
: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 啧啧!
: : 原来你找了半天,才找到一个有争议检察官的见解?
: : 阁下不知在学者之间通说是认为在当事人进行主义下
: : 法院是没有主动调查证据的权利吗?
: : 163条但书是个例外,依据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 : 理当从严解释
: : 否则即有违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基本原则
: : 阁下对于此点怎不敢正面回答呢?
: : 更别提,吴检座的行动可是惊动了司法院长出来严厉批评
: : 认为吴检座之行为过于民粹,无益于法律秩序之维护
: : 而吴检座本人向来就是职权主义的支持者
: : 主张被告一经判决有罪就应收押
: : 如此鹰派人士的见解
: : 居然被你挪用作为支持法院调查被告不利证据之支持
: : 阁下还是有趣啊
: : 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0918389
: :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06442.aspx#.WWpfFYiGOiM
: :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8252
: : 中文摘要: 综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实务见解对于法院职权调查证据范围的发展史,从纠问制度所残留的职权主义,过渡到弹劾制度的当事人进行主义,缓慢保守的进展到积极的改革。自 101 年度最高法院刑事庭第 2 次会议决议起,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走进实质当事人进行主义之新纪元。依现行法及最高法院刑事庭 101 年度第 2
: : 次决议,法院为被告利益,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但此片面保护被告一造之利益,被指为有违公平。根本解决之道,就证据调查程序,应澈底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但为保留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仍维持大陆法系追求发见真实之目标,折衷之道,可将现行法第 163 条第 2
: : 项规定,修正为:“法院为发见真实之必要,于认证据有调查之可能时,应晓谕当事人得声请调查证据。”意即当事人拒绝时,法院仍不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以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使法院从职权主义中解脱,将调查证据之职权,转化为阐明当事人声请调查证据之诉讼指挥权,并避免法院在决定是否依职权调查证据两难时,化解法院进退维谷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