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糊涂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药怒考律师

楼主: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7-16 04:51:49
可悲 原来整个最高法院检察署都有争议 都是鹰派?
https://is.gd/vv9W3d
本署检察官会议通过之意见书,发现上开最高法院决议有诸多
与法理不符之处:
(一) 漠视立法者于修法理由特别指明之事项,违背立法者意旨,
而以决议将法律条文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形同实质修改法
律,有侵犯立法权,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之嫌。
(二) 忽视我国系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仍兼有职权进行主
义之立法,于诠释法院澄清案件义务及检察官控诉义务时,
既未深究不同法系下之刑事诉讼程序所称举证责任之差异,
复未探究为何欧陆各国法院依职权调查之规定,在国际间
从未经认定有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乃迳将法院为澄清案件
之职权调查义务,简化为等同法官负有举证责任,进而曲
解为等同接续检察官举证责任及非属公平法院。
(三) 未探究国际人权公约并无法官依职权调查,即违反无罪推
定原则之任何规范或解释,上开最高法院决议高举两公约
无罪推定原则之名以为论据基础,却全无说明究竟依据何
项国际人权公约之规定、解释或意见,认定法院依职权调
查证据或调查不利被告之证据将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四) 上开最高法院决议徒以避免与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之
规定及无罪推定原则相牴触之目的为由,限缩法院应依职
权调查之“公平正义之维护”事项,仅以利益被告之事项
为限,忽视刑事诉讼法之主要目的,应在以符合公平正义
的诉讼程序发见真实,罪所当罚,保障无辜免受刑罚,维
护法秩序和平,而非罔顾公平正义之维护及被害人利益之
保护,所称之合目的性解释,已流于偏狭及独断。
(五) 证据是否有利被告之事项,非经调查无法判断,而且是否
有利被告之事项,亦无法单独割裂判断,常须综合全案事
实、物证、证言而为判断。上开最高法院决议限制法院应
依职权调查之“公平正义之维护”事项,仅以利益被告之
事项为限,不啻要求法官预断,不再中立,不仅违反证据
价值禁止预断原则,亦与实现公平法院之理想背道而驰。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206004496-260402
最高票当选国是会议检察官 整个最高法院检察署都支持他
原来法匠所谓一个有争议的检察官就是这样~~~真的好有争议XD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啧啧!
: 原来你找了半天,才找到一个有争议检察官的见解?
: 阁下不知在学者之间通说是认为在当事人进行主义下
: 法院是没有主动调查证据的权利吗?
: 163条但书是个例外,依据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
: 理当从严解释
: 否则即有违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基本原则
: 阁下对于此点怎不敢正面回答呢?
: 更别提,吴检座的行动可是惊动了司法院长出来严厉批评
: 认为吴检座之行为过于民粹,无益于法律秩序之维护
: 而吴检座本人向来就是职权主义的支持者
: 主张被告一经判决有罪就应收押
: 如此鹰派人士的见解
: 居然被你挪用作为支持法院调查被告不利证据之支持
: 阁下还是有趣啊
: http://www.nextmag.com.tw/realtimenews/news/40918389
: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06442.aspx#.WWpfFYiGOiM
: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18252
: 中文摘要: 综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实务见解对于法院职权调查证据范围的发展史,从纠问制度所残留的职权主义,过渡到弹劾制度的当事人进行主义,缓慢保守的进展到积极的改革。自 101 年度最高法院刑事庭第 2 次会议决议起,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走进实质当事人进行主义之新纪元。依现行法及最高法院刑事庭 101 年度第 2
: 次决议,法院为被告利益,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但此片面保护被告一造之利益,被指为有违公平。根本解决之道,就证据调查程序,应澈底采行当事人进行主义,但为保留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仍维持大陆法系追求发见真实之目标,折衷之道,可将现行法第 163 条第 2
: 项规定,修正为:“法院为发见真实之必要,于认证据有调查之可能时,应晓谕当事人得声请调查证据。”意即当事人拒绝时,法院仍不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以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使法院从职权主义中解脱,将调查证据之职权,转化为阐明当事人声请调查证据之诉讼指挥权,并避免法院在决定是否依职权调查证据两难时,化解法院进退维谷的困境。
: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三条第二项前段规定,法院
: : 为发现真实,有权主动调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证据,
: : 本次总会决议只是讨论法院有无调查“义务”。但决
: : 议后媒体报导都理解为“法官不再主动调查不利被告
: : 之证据”。此应有澄清必要,但未见最高法院公开澄
: : 清,注定再成争议。
: : 决议文只有说
: : “法官没有主动调查的义务 而非不能主动调查”
: : 我问吴教授的 不然潘欣荣大律师你去找他吵架好了!
: : 以下是他的见解
: : 最高院刑事庭总会决议 有违宪之虞
: : 2012-04-16 05:53 中国时报 【吴巡龙】
: : (作者为史丹福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澎湖检察官)
: :  今年初最高法院刑事庭总会决议:法院仅对有利被
: : 告之事项负职权调查义务,不负有主动调查不利被告
: : 证据之“义务”,理由主要有三:无罪推定、检察官
: : 应负举证责任及法官中立。大众媒体对此决议多持肯
: : 定看法,但三个月来,在专业期刊深论之专家学者则
: : 普遍认为该决议不当且违宪。本决议事关重大,专家
: : 学者与大众媒体却认知不同,笔者认为有厘清之必
: : 要。
: :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三条第二项前段规定,法
: : 院为发现真实,有权主动调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证
: : 据,本次总会决议只是讨论法院有无调查“义务”。
: : 但决议后媒体报导都理解为“法官不再主动调查不利
: : 被告之证据”。此应有澄清必要,但未见最高法院公
: : 开澄清,注定再成争议。
: :  其次,本决议口号式攀附无罪推定原则,却完全缺
: : 乏论证。无罪推定原则是强调法官的心证应先假定被
: : 告无罪,然后再以证据去推翻此假定,若无法推翻,
: : 即应判无罪。无罪推定具有普世价值,但并未规范法
: : 官有无依职权调查证据之义务。目前法治先进国家
: : 中,美国采取两造对抗模式,法官为消极听讼的角
: : 色,有权主动调查有利或不利被告之证据,但无依职
: : 权调查之义务。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法院为探究起诉
: : 事实之真实性,于知悉某证据存在且可能影响事实认
: : 定时,不论该证据可能有利或不利被告,均有依职权
: : 补充调查之义务。该二种制度各有其历史及社会背
: : 景,美国对抗制主要理由是尊重两造当事人,并避免
: : 法官高估自己所蒐集之证据而忽略其他证据。欧陆补
: : 充调查制主要理由是检察官及法官都有调查有利及不
: : 利被告证据之义务,会取得较多证据而更能发现真
: : 实;法院系独立的调查证据,以避免检察官认定事实
: : 有偏差,审判权与检察权是制衡关系,而非法院与检
: : 察官接力。
: :  上开两种制度各言之成理,事实上美国许多知名学
: : 者都赞成欧陆补充调查制,例如Rollin M. Perkins
: : 在其大作“荒谬的刑事程序”就观察道:“两造对抗
: : 制度允许律师以各种花招及手段对抗,竟推定只要小
: : 心遵守游戏规则,这场斗智之战的结果将是由正义的
: : 一方获胜。”Lloyd L. Weinreb、Jerome Frank、
: : Albert Guerard、Gordon Van Kessel等学者认为两
: : 造的过度对抗已扭曲刑事诉讼的本旨。Franklin D.
: : Strier在1988年曾作过一份美国有史以来最多陪审
: : 员参加的研究报告,结果认为:在法庭上,至少有一
: : 方当事人之诉讼目的并非欲追求事实真象,而是要扭
: : 曲或阻碍真实的发现,他们大多认为改进之道是法官
: : 在法庭上应多补充调查讯问。因此,若认为法院有依
: : 职权调查证据之补充义务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岂不认
: : 为先进欧陆诸国全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更遑论很多
: : 美国学者认为美国制度及社会治安其实远不如西欧诸
: : 国。
: :  再者,证据在调查前,通常无法预判该证据是有利
: : 还是不利于被告,况证人之陈述可能对一位被告有
: : 利,对其他被告不利,或证言一部份内容对被告有
: : 利,一部份内容对被告不利。因此,本决议以是否对
: : 被告有利区别法院是否负有主动调查证据之义务,并
: : 非明智?
: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项要求实施刑事诉讼程
: : 式之公务员(包括法官)必须注意对被告有利与不利
: : 情事。同法第一六三条第二项但书要求法院对于“公
: : 平正义之维护有重大关系事项”有调查义务,所谓公
: : 平正义之维护,自非专指有利被告之事项。如果法院
: : 仅对有利被告之事项负调查义务,反而损害法官之中
: : 立性,请问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是以对被告有利区别法
: : 院是否负有主动调查证据之义务?
: :  宪法第八十条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
: : 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是否有主动调查证
: : 据之义务及其范围,各国均由立法者决定,法院应注
: : 意谨守分际,不该侵犯立法权。司法制度之优劣容有
: : 讨论空间,但最高法院迳自改变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三
: : 条第二项但书规定,推翻立法院十年前之决定,破坏
: : 权力分立的原则,此决议确已违宪。
: : .
: : 你去找吴教授吵架时 记得脸书开直播
: : 这样我们才能在旁边吃爆米花观战~谢谢合作!
: : 在民国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国旧刑事诉讼法是沿袭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法律虽然规定检察官对被告犯罪事实,有举证责任,但也同时要求法官应依职权调查证据,由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是很恰当,再加上检察?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7-16 04:52:00
嗯 所以呢
作者: YukiRito (結城梨斗)   2017-07-16 04:53:00
朕知道了
作者: ggwp0808 (监狱兔)   2017-07-16 04:53:00
学法的不意外
作者: markban (马克白)   2017-07-16 04:54:00
刑法本来就以限缩为原则,空白刑法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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