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回复,我的看法如下
1.据新闻所述,报案单是警察没有交出去的文件,
连检察官都不知道有这东西,
试问,法官如何知道要调查这东西?
若今天关键证据变成是某个人手机无意拍到肇事的车牌,
是不是又要怪法官怎么不查清楚当时准备过路口了路人是谁,
将他们手机全部调出来清查有无证据在里面?
所以我才会说需要处理的问题,
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界限又在哪里?
2.101年第2次决议的争议我也知道,你说教授这样说也没错,
这决议的确很多学者批评,但就我的理解,
这不是最高法院的看法,最高法院已经明示如果是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法院是要问检察官要不要声请调查,而不是法院自己依职权调查。
(我曾当面询问过最高法院的法官)
3.我回文的推文中,很多人提到了无罪推定,
也提到了关于证人记忆的不可信,
我觉得非常好,其实我原本想了解的只是一般人在看到这些证据时,
会如何去评价这些证据间的冲突,事实上第一审就是无罪判决。
以上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拜托
: 那些目击证人都是案发后好几天才去警察局做笔录 还会记得一瞬间目击的陌生车号吗?
: 笔录一看就是警察诱导的!
: 我现在给你一组车号 只让你看3秒
: 你没有拿笔纪录 只能短暂背3秒
: 过了一周警察叫你来警察局做笔录 你还会记得车号吗?
: 再说你不要乱解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会议了
: 上次潘欣荣律师在那边乱解释
: 我拿去问好几个刑法教授
: 他们都说法官对于被告有利的证据“应”主动调查
: 对于被告不利的证据“得”主动调查
: 法官对于被告不利的证据没有主动调查的义务
: 而非“不能”调查被告不利的证据
: 整个就是法官怠惰没有依职权调查证据
: 连最原始的报案通知单都没看 还判什么案
: 会过劳还不都是自己北七才会做白工?
: 第一时间拿到报案通知单 直接不起诉
: 根本案子也进不到法院 也不用双方都浪费十年了
: 胡扯什么法官过劳
: 这个案子又不是真的模棱两可很难判
: 连最基本的报案纪录单都没看 会过劳都是自找的!
: ※ 引述《Jushisa (★文艺青年★ 星向晴)》之铭言:
: : 打葛齁!!
: : 键盘小妹我是回澜裁判长!
: : 我觉得这个案件能让大家热烈的讨论蛮有意义的,
: : 刚好现在正在热烈讨论陪审制跟参审制的优劣,
: : 所以想用这个案子做个类似陪审团的小测试,
: : 来了解大家的想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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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大家只要看过新闻就知道最后出现的关键证据,
: : 但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只用以下的线索判断,
: : 而不要考虑最后才出现的关键证据(这部份在最后的备注再做说明):
: : 假设您今天是陪审团的一员,
: : 本案的争执点是,被告是否为肇事逃逸的人?
: : 前提:双方不争执的事实
: : 1.DNX —211的50 c.c红色机车为被告平时使用之机车。
: : 2.案发当日DNX —211的红色机车是由被告骑至永和的黄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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