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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契约全文:
合约期间,甲方及其将来继承人皆不得出租、转让、出售,
违约者,此笔土地归乙方姜懿庭及其女儿所有。
这边两造都有签名跟指印,签名还好,指纹这种东西说要伪造变更还真有难度……
(是不是后来加的其实看印泥就知道,而且指纹很容易比对)
而且两造都有在上面签名盖章了,这代表善心条款也是双方同意后签订,
是否违反民法第72条?
另外,
假处分是针对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法院裁定强制或禁止债务人对请求的标的为一定行为
,为防止该请求的现状被变更,进而达到确保债权人请求的保全程序。换言之,债权人声
请假处分,可以请求法院命债务人就特定的东西或权利作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例如:A与B订立房屋买卖契约,A交付价金B后,B迟迟不肯交屋且开始寻觅下个买家,A除
了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外,在起诉前可以向法院声请假处分裁定,请求法院命B不得对该房
屋为任何处分,例如毁坏特定物或是出卖移转给他人,等到冗长的诉讼程序进行完以后,
A拿着胜诉判决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完整取得。
也就是说,姜妈妈声请假处分,只是保障当初条约上土地“不得出租、转让、出售”,
跟侵占或者强制请求执行违约条件根本就没有关系。
今天听到的都是单方面说法,
而且如果像甲方是祖产的话而不可能行为的话,
那根本不可能会执行违约后赠与的可能,
也就是说,如果甲方依照契约规定承租到民国108年12月29日,
依照合约,这块土地再怎样都不可能是姜妈妈或她女儿的。
所以整篇新闻的疑点:
1.姜妈妈在当初签订一式两份的合约上动了手脚,除了自行加注“地主若违约,土地就必
须归租赁人及其子女所有”的条款。
若有甲方盖在文字上的指印,是否真为“自行加注而老地主完全不知情”?
2.“声请假处分成功后,老地主吴庆龙一夕间成了债务人,土地产权遭裁定须移转给姜妈
妈。”
假处分和土地产权裁定的关系是?
3.甲方(或他儿子)是否在这段期间有对契约这块承租土地出租、转让、出售的行为?
后续如何,让我们继续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