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刚好回顾到路边摊被开单&机车行占用停车格新闻。
路边摊新闻: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39155
机车行新闻: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405/201405201425183.html#.WWJ6b71-XqB
想确认若依据以下逻辑,则obike是否已属违法?
1. 路边停车格属道路范围:
来源依据:
发文字号:交通部 103.07.04. 交路字第1030017038号函公(发)布日:103.07.04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907
要 旨:
地方执行机关执行占用道路废弃车辆查报处理作业,相关道路范围之认定事宜
本 文:
主旨:有关贵署函为地方执行机关执行占用道路废弃车辆查报处理作业, 相关道路范围
之认定事宜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署103年5月27日环署基字第1030
043531号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款对于“道路”已有列举性与概 括
性之说明,是否适用条例规定纳入管理,乃属事实认定问题,宜 由该辖相关主管机关实
地勘查后,本于权责认定处理;惟若纳入“ 道路”范围,除应供公众通行外,并宜由该
道路主管机关确定其交 通管制设施及交通执法等事项,依现行交通法规予以纳入管理,
方 有上开条例之适用,合先叙明。 三、至于贵署所询部分区域是否符合“其他供公众进
行之地方”之道路 范围乙节,说明如次:
(一)公有立体停车场:查依停车场法第2条第3款规定,公有立体停 车场属路外停车场
,非属条例所称之道路范围。 (二)公有平面停车场及路旁所划设之停车格(位):现行
公有停车场有路边停车场及路外停车场,如属路边划设停车格位之路边停车场,则属条例
所称道路范围,至如属路外平面停车场除应供公众通行外并应有当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机关
确定其交通管制设施及交通执法等事宜方有该条例所规定“道路”范围之适用。
2. 承1.之定义,是否可依下面条款开罚?
来源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82 条
http://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k004001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责令行为人即时停止并消除障碍外,处行为人或其 雇主新台币一
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道路堆积、置放、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
三、利用道路为工作场所。
十、未经许可在道路摆设摊位。
(敝人非法律人,不确定三&十这两条算吗?毕竟脚踏车被扫QR Code就能骑走,过程是营
利买卖没错?)
前项第一款妨碍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广告牌、经劝导行为人不即时清除或 行为人不在场
,视同废弃物,依废弃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摊棚、摊架 得没入之。 行为人在高速公
路或高速公路两旁,有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处 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罚锾;致发生交通事故者,加倍处罚。
以上 因本人非专业法律人,故请教各位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