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起诉书犯3大错误】马英九:我泄漏的祕密是柯建铭的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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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台北地院审理前总统马英九泄密案,7日上午再度开庭审理。马英九在庭上批柯建铭抹黑
污蔑,而检方竟受到这些阴谋论的影响,依照这些阴谋论来起诉,“我依法处理关说案却
变成违法泄密,而所泄漏的那个“秘密”,就是柯建铭委员的关说丑闻!”,直指起诉书
犯了3大错误:以臆测为证据,靠罗织定罪行、检方标准不一、前后矛盾,以及检方漠视、
曲解大法官释字585号解释,再次重申“我无罪”。
【马英九法庭发言全文】
民国102年8月31日晚上,检察总长黄世铭突然来电求见,到寓所后,他告诉我有证据显示
:立法院长、在野党立院大党鞭、法务部长、高检署检察长涉入集体关说司法个案。身为
中华民国总统,我尊重黄总长职权,基于不介入司法个案的原则,对他并未做任何指示,
我知道这件丑闻必然震惊全国,必然造成宪政风暴,必然冲击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我必须
尽快处理这个危机。我,或任何一位中华民国总统,都不可能让他的行政院长看到媒体报
导后,才仓促面对这个宪政风暴,我必须要找他来。尤其当时立法院即将开议,涉案的立
法院长能否主持院会?行政院长能否上台作施政报告?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能否进行审
查?都攸关国家政务与人民福利。因此,黄总长走后,我立刻电召行政院长江宜桦与总统
府副秘书长罗智强来寓所会商,说明本案黄总长报告已侦结,黄总长认定是行政不法,不
是刑事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他不会来报告。
我在9月4日请黄世铭向江宜桦院长报告,以完成行政程序,原因很单纯,我遵守宪法,因
为我国宪法采双首长制,总统与行政院长都是行政首长,共同承担治国重任。在八年总统
任期当中,我也一向重视部会首长向行政院长报告这个程序。
本案所有卷证资料清楚显示,在102年9月6日特侦组召开记者会前,我对于司法关说案的处
理,是基于总统的权力与责任,审慎因应即将面临的政治风暴与社会动荡。
本案所有卷证资料也清楚显示,在9月6日特侦组召开记者会后,我对于司法关说案的处理
,是基于维护司法独立的信念与坚持,严正追究涉嫌人的政治及行政责任。
在102年9月6日特侦组召开记者会后,果然社会譁然,政局动荡。很遗憾的是,关说案主角
柯建铭立委等人也开始对我进行一连串的污蔑,包括当日发声明稿指控本案是我“对党内
、外进行政治斗争与清算的一石三鸟之计”,随后提出许多不实指控,例如违法监听人民
、监听国会、指挥检察官办案、特务治国,来丑化法院及检察官,甚至指我和黄世铭要联
手打击王金平及曾勇夫。这些不实指控,加上网络、电视名嘴的推波助澜,一时之间各种
阴谋论四起。
这一连串的污蔑,在经过检察官评鉴委员会、监察院、台北地检署102年间的侦查,最后
也都被一一证明不是事实。甚至黄世铭虽然被起诉及判刑,但无法否认这个铁一般的事实
:司法关说案确实发生,不是无中生有;告诉人柯建铭委员确实打电话给王金平院长请托
关说,王院长确实打电话给曾勇夫部长、陈守煌检察长确实叫林秀涛检察官进办公室交代
、林检察官确实放弃对柯建铭委员个人的刑案上诉。柯建铭委员当时所作出这些污蔑,都
是为了模糊关说案焦点、转移注意力的政治操作。
事实上,即使本案起诉后,柯建铭委员还继续在法庭内外散播那些抹黑污蔑,乐此不疲,
我相信今天他也不会例外。
很遗憾,在三年后,面对司法关说案这么清楚的证据与事实,检方还是受到这些阴谋论的
影响,竟然几乎是依照这些阴谋论来起诉的。
这种荒谬,不只是我依法处理关说案却变成违法泄密,而所泄漏的那个“秘密”,竟然就
是柯建铭委员的关说丑闻!不只是检方以臆测当证据、靠罗织定罪行;不只是检方标准不
一、前后矛盾;不只是检方漠视或曲解大法官释字585号解释,更否定总统的权力与总统
的责任。这样荒谬的作法,如果继续下去,必将造成社会是非不分、忠奸不辨、总统未来
难以行使职权、政府未来无法有效运作。
请容我再说一次,在102年9月6日特侦组召开记者会前,我对于司法关说案所作的危机处
理,是基于总统的权力与责任。在9月6日特侦组记者会后,我对于司法关说案的处理,是
基于维护司法独立的信念与坚持,严正追究涉嫌人的政治及行政责任。
请容我再说一次,不论过去、现在、未来,不论党派,任何一位中华民国总统,在遇到涉
及立法院长、反对党大党鞭、法务部长、高检署检察长集体关说司法个案的时候,他想到
的,一定是如何处理即将面临的宪政风暴,维护司法独立,而不是想去斗倒谁。
下面提起诉书的三大错误:
【以臆测为证据;靠罗织定罪行】
本案起诉书的主轴,就是“马英九与王金平不和,马藉王涉及司法关说案来报复”。此一
臆测明显不符王金平委员今年2月22日由周士瑜主任检察官亲自进行的侦讯笔录。王在答复
周主任所问“您与马英九竞选或政治上的理念是否相同?”的时候说:“应该没有什么大
的差别,都是为了中华民国生存与发展,党能够重新执政。”事实上,94年我跟王金平院
长竞选国民党主席,我选上后立即邀他担任第一副主席;从97年到102年五年多的时间,
王院长来总统府参加我每周一主持的五人小组会议超过250次,在公务上合作良好;101年
总统与立委选举前,我还破格修改党内不区立委提名办法,让王院长能再做一任院长。
这些事实,与王院长上述证词一致,也证明起诉书臆测“马王不和”的无稽。北检的证据
清单,完全没有列出支持那些臆测的事证一项都没有。北检后来又传讯国民党中央党部的
人员,蒐集所谓“马王政争”的资料,也一无所获。即使如此,检方仍持续以“马王不和
、借机报复”作为罗织我罪名的主轴,贯穿全局,先射箭后画靶,以致完全偏离事实。这
不就是一个以臆测作为证据的典型个案吗?
本案起诉书的证据,其实只有指出我看过专案报告(一),但却忽略黄世铭口头报告内容
。黄世铭跟我一见面就说本案只有行政不法,没有刑事不法,如有刑事不法,他就不会来
报告。起诉书和检察官的PPT却完全忽略专案报告(一)第8页内容本身有重大矛盾:上半
页说明《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7条虽禁止立委请托关说进行中的司法个案,显示司法关说
当然违法,但因该条并无罚则,检方无法侦办。下半页又说还要“视案情发展后续传讯相
关人员”。既无罚则可据以侦办,如何能传讯相关人员?后者显然与前者矛盾。“后续传
讯”根本办不到,我当然不予采信。
因此,我在主观上仅接受黄世铭检察总长是来报告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的案件,并无司
法侦查泄密问题。起诉书以专案报告中有我画的红线来证明我知悉侦查未终结,所以有罪
,但不了解我画线只是为了凸显第8页上半页与下半页内容相互矛盾而无法采信。检方的手
法,不就是罗织入罪吗?
【检方标准不一、前后矛盾】
在本案中,我们提出阅卷发现的北检张介钦主任检察官三年半前对本案无罪签结的签呈,
还经过杨治宇检察长核阅。值得注意的是:他明明知道我在总统任内有豁免权的保障,不
可能被起诉,但他仍然撰写这份签呈,从法律观点说明我没有犯罪、也没有教唆犯罪。他
在签呈中完全没有提总统的豁免权,一个字都没有,可是北检在4月14日深夜的新闻稿,
与江贞谕检察官在6月30日开庭时的陈述,居然都还在说张主任检察官签结本案是因为马总
统豁免权的关系,完全与签呈白纸黑字的内容不符。检察官公然在媒体与法庭上无中生有
做严重不实的陈述,令人深感震惊与遗憾。事实上,四年前张介钦主任签结所依据的事证
,与四年后北检起诉的事证都是一样的。告诉、告发我的人并没有提出新的事证,北检也
没有找到新的事证。三年半以来本案真正改变的,只是北检检察长换人了,检察长的上级
与上上级也都换人了。难道这就是北检将本案从签结改为起诉的原因吗?难道这就是柯建
铭关说案的“转型正义”吗?北检可以这样标准不一、前后矛盾地办案吗?
【检方漠视、曲解大法官释字585号解释】
关于大法官会议第585号解释、第627号解释的阐述与分析,前二次开庭我们已经说明很清
楚,身为一个法律人,我真的无法接受公诉人这种漠视、曲解大法官释字585号解释的态
度,因为第585号解释与理由书本身的文义十分清楚:
1. 总统对于有关“国家安全、国防、或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有关政策形成过程中之内
部讨论资讯,以及有关正在进行中之犯罪侦查之相关资讯”等五大类政府资讯,是否公开
,享有“行政特权(executive privilege)”,这不是只有决定不公开的权力,也可以
决定公开、也不论进行中犯罪侦查之相关资讯是否具有司法属性。
2. 这项“行政特权”是“行政权固有之权能”,并不是总统扩权。
3. 这项特权只要是“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门有效运作之资讯”,就可以决定公开
或不公开。
4. 行使行政特权的行政首长是总统或行政院长,不是检察首长。
外界怎么看总统处理本案的权限?政论家王健壮先生在3月26日联合报专文《88页起诉书
中的几个疑问》中说,这个司法关说案“可能引发史无前例的宪政风暴,总统为预作因应
,而将此事告知且咨询阁揆与府内幕僚,是职务所应为,任何人当总统都会如此。”但当
北检所建议总统以所谓“合法适当的方式”告知行政院长是“不告知侦查内容与来源”的
时候,他问道:“天底下有哪个总统会以这种方式处理可预见的危机”?我就觉得北检这
样的建议,不食人间烟火的程度,世界罕见。显然忽略了宪法上总统对宪法,对国家应有
的职权与责任,而对总统的行政权,作了过多的干预与限制,多到“检察官治国”的程度
了!
本案是一宗宪法诉讼,不是一般的公务员泄密案。因为涉案的人是总统,而总统不只是一
个自然人,他也是宪法机关。由于他对宪法的承诺与对国家的责任,总统在中华民国宪法
上拥有非常特殊的地位、责任与高度,是本案应该重视的前提要件。
总统当然要依法治国─依宪法治国,依法律治国,依照大法官会议第585号解释所指行政
权固有的权能治国。
因此,依照本案所有的证据及事实,我无罪。
有谁真的看完了 我光贴就好累不要嘘我QQ
是说 这样看起来马和王到底合不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