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没有大法官想要沽名钓誉的八卦?

楼主: amidha (东岐明)   2017-05-27 13:06:55
※ 引述《amidha (东岐明)》之铭言:
: ※ 引述《amidha (东岐明)》之铭言:
: : 其实这次大法官释宪有着严重问题,不是在于同性婚姻议题上的严重,
: : 而是在于这次释宪涉及司法滥权而危及自由民主宪政体制的根本基础!
: : 这次释宪的论述方式,其实是与对岸中共的践踏国家宪法来维持共党统治是很类似的。
: : 若这种释宪方式可以成立,那中共占领台湾后,也可以叫大法官释宪来合法化其统治。
: : 为什么要这样讲?
: : 因为这次大法官释宪涉及“定义”而非“解释”,而且大法官们不是在定义法条意义,
: : 而是在定义一个社会公共的惯用词“婚姻”的定义!
: 似乎一些训练有素的法匠专家推文反驳,认为我的这种看法是危言耸听的胡说八道!
: 在下本人并非法律专家,谨在此简要说说一己的哲学常识见解:
: 我不得不说,大法官不仅是个法律人,更是个政体人,负有维护宪政体制的重大责任。
: 在此次事件中,大法官们发言争议的都是在支持或反对同婚,却忘了维护宪政的责任!
: 任一大法官只要有着维护宪政的责任感,他就会拒绝在此释宪案上具名!为什么?
这次同婚释宪案,就是一场现代宪政版的“指鹿为马”!
秦朝灭亡前夕,权宦赵高叫人牵了一只鹿上朝廷;告诉秦二世皇帝,说那是一只马。
秦二世皇帝胡亥,疑惑而问:那不就是一只鹿吗?
朝廷上的许多大臣们却纷纷附和赵高,告诉皇帝说:对!那就是一只马!
原本“鹿”与“马”是不同的;当大臣们指鹿为马时,就是偷换了原有“马”的定义。
这次释宪争议中,“婚姻”的原有定义就是男女之间的事,不然同婚者就不需为此争取!
而此次大法官释宪则是干脆定义婚姻不限男女,偷换了原有“婚姻”的定义。
就好像某些秦朝大臣们附和赵高,指“鹿”为“马”,将“鹿”也说成是“马”!
那些朝中大臣,既然可以指鹿为马,后来指猫为狗、指鼠为象…,也就无所不可了!
而秦朝不久也就灭亡了!
所以我才说,对于宪政体制,这次释宪案是非常严重的体制崩坏之兆。
对于“婚姻”的定义,是立法权的职责,而非司法权的职责!
原来负有守护宪政职责的大法官们,却以司法滥权来领头破坏宪政体制!
而我国训练有素的法律专家们,也浑然不觉此次问题的严重性!
那么在这种社会氛围下,我国宪政体制还会有什么光明的未来远景呢?
:  因为大法官会议本身是无权对此案作出任何判断,
:  无论释宪结果是赞成或反对同婚,只要作出判断的释宪案,就是出于对宪法的践踏!
: 让我们看看此次提出释宪案的要求解释争点:
:  ‘民法亲属编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   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条
:   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 而大法官会议最关键的一段解释文内容:
: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
:   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
:   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
: 解释文内容显然判定宪法所谓婚姻,并非限于男女之间;
: 所以民法的异性婚姻规定,才会违反了宪法主张的婚姻自由。
: 问题是在宪法并未具文定义婚姻关系为何!
: 如果就不成文法的历史惯例来看,宪法没有定义婚姻,是因为制宪当时,
: 婚姻就是男女之间的事,是原本社会人尽皆知而不言自明的事。
: 所以宪法没有定义,因为“婚姻”一词从古而来男女的传统习惯意义就已经是定义了!
: 而我国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系。
: 如果就成文法的条文规定来看,宪法既然没有定义婚姻是什么性别的关系。
: 大法官们根据宪法现行条文,也就无从解释此案争议。
: 若是根据婚姻习惯传统定义解释而反对同婚,就是滥权践踏成文宪法!
: 若是根据自由心证擅取定义解释而支持同婚,更是滥权践踏成文宪法!
: 大法官们应该要知道,就现行宪法条文,他们没有任何权力提出对此案的解释!
: 在此案上具名签字的大法官,无论是支持或反对同婚,都已经背弃了他维护宪政的职责!
: 这个释宪案的问题,大法官们应该要丢回给立法权解决,
: 除非修宪确立婚姻定义,否则大法官会议没有权力可以进行任何解释!
: 宪法既然没有定义婚姻的性别关系,就不能说民法定义的婚姻性别关系是违宪!
: 这次释宪案的严重问题,不是在于反同或赞同;而是在大法官们集体共同违宪,
: 是在于大法官们集体背弃了守护宪政的职责却浑然不觉,而大众也茫然不知!
: 更重要是,法律学界也未见有学者联名批判此次大法官会议的不当释宪!
: 那我们社会能有自发内生的本土力量,来永续守护自由民主宪政体制吗?
: : 问题是大法官有权力进行定义吗?司法权可以用来定义其社会公共词汇的意义吗?
: : 如果大法官可以定义“婚姻”,那也就可以援例来定义“自由”或“民主”。
: : 中共也一直宣称在他们统治下,是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
: : 只不过他们是有着他们特色定义的“自由”与“民主”。
: : 如果公共词汇可以经由司法权来随意定义,那宪法条文或法律条文又有什么意义呢?
: : 因为只要司法权对于词汇定义加以改变,原来条文意义也就可以随之变更!
: : 问题是社会公共词汇的定义认知,涉及社会全体的认同价值,可由少数司法官来认定吗?
: : 社会公共价值的认定,只有透过全体公民的审议认可才可以决定吧!
: : 而涉及全体公民的审议认可,应该是在于立法权,而非在于司法权。
: : 所以这次大法官释宪是很严重的问题,涉及全体大法官的滥权失职。
: : 大法官无论是支持或反对同婚,都不可以用重新定义社会公共词汇的方式,来解释法律。
: : 会有这种释宪案通过,只能说我们社会竟连大法官们都没有判断能力去维护宪政体制!
: : 这也就是这次释宪案事件最严重的八卦!
作者: heystan87 (好了啦爱哭)   2017-05-27 13:10:00
你要回几篇?
作者: akobe   2017-05-27 13:11:00
大法官觉得定义违反宪法不行吗?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7-05-27 13:17:00
你真的很嫩 我国的最高法院的判例制度 早就是公认的司法造法行为了 判例可拘束下级审 跟法律一样喔大法官也有过宣告违宪后 立法院修法 然后再宣告违宪 你不修到他想要的都是违宪XDDD
作者: nightjustin (洛神天来)   2017-05-27 1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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