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看到好几篇推文都有
“大法官说民法违宪,所以只能修民法一途”
等等 之类的推文
修正民法固然为选项之一
但订立专法 仍然符合大法官解释意旨
因为专法仍为一种“特别民法”之概念
748解释认为若以专法仍能达成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下
即为合宪。 盖这部分属于“立法形成自由”(立法者的权限,司法基于权力分立不予干
预)
大家勿乱解读。
本篇解释系为正解。
※ 引述《SamuraiJack (杰克武士)》之铭言:
: ▍释宪的结论
:
: 大法官释字第748 号解释:https://goo.gl/Oxp9SF
:
: 大致看完理由书,大法官的看法应该是这样的:
:
: ‘同性婚姻属于宪法第 22 条保障的婚姻自由。而同性婚姻并不影响婚姻制度建构的伦
理
: 秩序,因此予以差别待遇也违反宪法第7条的平等权保障。’
:
: 但是宪法第 22 条保障的“婚姻自由”指的是“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亲
: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而非现行民法的“婚姻”,所以到底要修正婚姻章、
于
: 民法亲属编另立专章、制定特别法或其他形式?那是立法形成的范围,大法官不能干涉
。
:
: 简单来说就是:“现行法违宪;可以立专法。”
:
: 就和预期相同,毫不意外的结论。因为现在的问题早就不是“同性婚姻要不要被保障”
而
: 是“应该用修改民法/另立专法的方式给予保障”,这个结论说了等于没说,就和废话
没
: 有两样。
:
: ▍两年的期限
:
: 只是结论废话没关系,大法官不愧是法律人的顶点,熟捻法律技术的游戏,在理由书最
后
: ,他们给出了“限期 2 年改正,不然现行法直接扩及同性婚姻”的要求,很明显的,
是
: 个折衷的选择--不直接让现行法包含同性婚姻,是不想过度刺激反同婚的让步;两年
的
: 期限则是为了安抚挺同婚的承诺。
:
: 所以问题不变,但是压力转移了。
:
: 这场比赛的“推定利益”从反同婚方移到了挺同婚方,时间不再是反同婚的盟友,攻守
互
: 换,他们不能再使用以拖待变的技俩,两年的期限是悬在头上的刀锋,火烧线绳危机迫
在
: 眉睫。
:
: 这也让人忍不住想到今年初,蔡英文和同志电台主持人Huang Vincent的对话:“等了
这
: 么久了,不要毁在最后这一段,如果因为等了很久,在最后一刻,耐不住的时候,可能
毁
: 了前面的努力,我知道在最后的一刻都是很困难的。”
:
: Huang Vincent:“但是我的生命不能等待。”
:
: 生命不能等待,多么煽情的一句话?
:
: 可是现在,我想很多人将会欢欣鼓舞的等待接下来的两年。
:
: ▍事情的两面
:
: 但真的是这样吗?这里要注意的是两年期满,同性伴侣也可以登记结婚没错,但这并不
等
: 于现在“修改民法”派所追求的同性婚姻。相关制度仍然有待修正,而在修正的过程,
专
: 法的死灰复燃并非完全不可能。更重要的是,到时候反同婚的拖延将会更加的不被重视
-
: -因为现在不就已经可以结婚了吗?长远来说,我不觉得有那么乐观。
:
: 更别说,两年的压力有好也可能有坏,狗急跳墙、穷寇莫追是亘古不变的教训;而且就
像
: 前面说的,两年的期限是胜利也是妥协,如果无所畏惧又何须妥协呢?
:
: 最后跳出同婚的框架,我更在意的,或者说我真正在意的(毕竟我从来就不在乎同性婚
姻
: )大法官认为“现行法违反宪法第七条”的理由是同性婚姻不会影响婚姻制度所要维护
的
: 基本伦理秩序,例如:结婚年龄、单一配偶、近亲禁婚、忠贞义务及扶养义务等。而他
们
: 认为的,宪法第 22 条保障的婚姻自由是:“二人为成立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
亲
: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
:
: 这就是我不断在说的,同性婚姻的追求总是无法避免的,必须以践踏其他情感关系为前
提
: ,这种试图用“明确婚姻框架”而非“消解婚姻”之手段获取的,只会是一个更加僵化
、
: 保守而且排他的婚家想像。
:
: 这次,同性恋进来了;下次,其他人还进的来吗?
:
: 我知道眼前是长日将近末世来临,僵尸围城我们都想要往上爬,但是真的除了把别人踢
下
: 去之外,没有其他办法了吗?我的生命也不能等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