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48解释 同婚

楼主: kissone (嘿嘿嘿)   2017-05-24 17:11:36
如果绑了收养的议题进去
牵涉的范围更广
可能做成违宪的机会相对会缩减
当然先就婚姻这个标的来声请
某程度还蛮聪明的
再说改革真的不是一步到位
为啥释字666就不敢这么冲
应该试试看补充解释
不然现在搞成男女都罚
跟解释意旨好像不太相同
引述《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之铭言:
: 我个人认为,本号释字只处理了最基本的“同性婚姻”的问题,
: 而且并不是马上就可以结婚,其他的都没有处理到,例如争议最
: 大的“收养”问题,完全没触碰,因此还有的吵。
: 个人解释本解释:
: 一、大法官宣告民法第4编第2章未保障同婚违宪,交由立法机关
: 立法,但“以何种形式达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系属立法
: 自由”,所以未排除立专法,可见大法官也不认为立专法有
: 违反平等权(歧视)的问题。
: 二、“逾期”未立法,才能依本解释去“结婚登记”,也就是说
: ,“在立法前”还不能同性结婚,若“二年内未立法”,才
: 能在108年5月24日去为结婚登记,而不是现在就能去登记。
: 三、收养在民法第4编第3章,未在本解释范围,本解释亦未谕知
: 得依本解释为收养,所以在立专法前,同性纵然可以结婚,
: 仍不得依本解释收养。
: 就赞同同性婚姻、反对同性收养的我来说,这个解释算是还可以接受的。
作者: pinhanpaul (没风度到极点的病)   2017-05-24 17:12:00
诉外裁判来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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