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ausicaae (可以帮我买卫生棉吗)
2017-05-18 17:24:03※ 引述《ApAzusa126 (梓喵126号)》之铭言:
: “我相信陈星有做,但是证据告诉我,不知道陈星到底有没有做。”
: 嘘 gogobar: 网志写这么清楚,还在鬼扯 05/18 12:39
: 所以问题不是网志写的多清楚,而是网志是谁写的。
就网志可不可以当作证据的部分,帮补充。
先说结论,在现行实务与通说见解下,网志不能当作证据。
我之前的文章已经谈过传闻法则。所谓传闻法则是指排斥传闻证据的法则,
若证据不是传闻证据即不受传闻法则的拘束,若是传闻证据则需要进一步
区分是否符合传闻纳入的例外规定。这些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在
159-1到159-5条。如果符合例外规定,则这些传闻证据可以具有证据能力,
意思是,有当作证据的资格,法院可以拿来作为判断的依据;若不符合例
外规定,则依传闻法则排除证据能力。
那网志跟传闻例外相关的部分在刑事诉讼法159-4条,这条规定的是所谓的
特信性文书,包括公务员职务上制作的纪录;业务上须制作的纪录等,以
及其可信的特别情况下制作的文书。
依照通说与实务的看法,这些文书必须要是“经常性文书”,不可以是个
案性文书,并且从159-4条2款的立法理由中可以知道,业务文书之所以可
以例外具有证据能力,是因为有不间断、规律的准确记载,且常有正确性
的校对而来。
网志不是公务、也非业务文书,而且还不是所谓的经常性文书,所以网志
除了是疑似被害人所写之外,更因为无法归到传闻法则的例外,而被排除
了证据能力。
所以现在真的要在法律上制裁狼师,最需要的是有其他受害人站出来。继
续考究网志,不会有太大的帮助。
你这么认真干嘛,乡民法官都说小说网志属于传闻例外了
作者:
protess (钓鱼宗师)
2017-05-18 17:27:00这边有一顶工读生的帽子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5-18 17:28:00一般的工作日志之类的东西才比较具有证据力 网志、笔记之类的比较难 FB也是 小说就更不用说了
作者:
JackTheRippe (WRYYYYYYYYYYYYYYYYYYYYY)
2017-05-18 17:29:00靠网志办案 靠小说推性教育 靠诱奸推通奸除罪 靠狼师推实名制 台湾人正常发挥
作者:
cul287 (希悠)
2017-05-18 17:30:00道长可以帮忙通灵吗?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5-18 17:31:00QQ
作者:
fujioqq (土地公爷爷救我)
2017-05-18 17:32:00你不要戳破那些人的幻想 这样很残忍 让他们继续吧
作者: nautasechs (Nomen mihi est Mark) 2017-05-18 17:32:00
小说和网志大决战
如果当事人还活着,那网志特定条件下能做为特信性文书
原来这当做证据的要求是很严格规定的 那这样网志真的无法当作证据了
作者:
zone0317 (哈哈你活该)
2017-05-18 17:44:00陈星看到你这篇一定觉得很开薰
作者: EasonHent (伊森韩特) 2017-05-18 17:46:00
怎么没有键盘柯南出来扣你帽子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7-05-18 17:49:00别跟白痴讲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