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Azusa126 (梓喵126号)》之铭言:
: “我相信陈星有做,但是证据告诉我,不知道陈星到底有没有做。”
: 嘘 gogobar: 网志写这么清楚,还在鬼扯 05/18 12:39
: 所以问题不是网志写的多清楚,而是网志是谁写的。
就网志可不可以当作证据的部分,帮补充。
先说结论,在现行实务与通说见解下,网志不能当作证据。
我之前的文章已经谈过传闻法则。所谓传闻法则是指排斥传闻证据的法则,
若证据不是传闻证据即不受传闻法则的拘束,若是传闻证据则需要进一步
区分是否符合传闻纳入的例外规定。这些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在
159-1到159-5条。如果符合例外规定,则这些传闻证据可以具有证据能力,
意思是,有当作证据的资格,法院可以拿来作为判断的依据;若不符合例
外规定,则依传闻法则排除证据能力。
那网志跟传闻例外相关的部分在刑事诉讼法159-4条,这条规定的是所谓的
特信性文书,包括公务员职务上制作的纪录;业务上须制作的纪录等,以
及其可信的特别情况下制作的文书。
依照通说与实务的看法,这些文书必须要是“经常性文书”,不可以是个
案性文书,并且从159-4条2款的立法理由中可以知道,业务文书之所以可
以例外具有证据能力,是因为有不间断、规律的准确记载,且常有正确性
的校对而来。
网志不是公务、也非业务文书,而且还不是所谓的经常性文书,所以网志
除了是疑似被害人所写之外,更因为无法归到传闻法则的例外,而被排除
了证据能力。
所以现在真的要在法律上制裁狼师,最需要的是有其他受害人站出来。继
续考究网志,不会有太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