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铭言:
: 一堆人还在说补习班没有权势性交,吵很久
: 我刚刚终于去查了,台北地院103侵诉61判决,判决补习班老师对学生权势性交有罪
: 所以这个话题可以打住了,工读生想想别的梗吧
: ps.我只查台北地院不然很多看起来很麻烦
: 再补一个,最高法院99台上6667判决,认定补习班老师对学生成立权势性交
: 新北地院102侵诉69,判补习班老师权势性交有罪
啧啧 你为什么不敢引第二审判决呢?
裁判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 105 年侵上诉字第 73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105.07.21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侵上诉字第73号
上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易国骏
选任辩护人 詹振宁律师
上列上诉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
3 年度侵诉字第61号,中华民国105年2月17日第一审判决(起诉
案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102年度侦字第24763号、103 年
度侦字第4640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关于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撤销。
上开撤销部分,乙○○无罪。
作者:
PTT88 (天然呆)
2016-05-14 21:05:00她工读生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07:00你是以花没看到地一次判决内容吗?怎么性侵他的眼狼尸提上诉 有的被害人是不想跟他耗才不再告的光盘都有了请问你的第二次判决有什么屁用?我再次觉得法律有很大的问题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7-05-14 21:11:00你要不要把判决无罪的理由贴出来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12:00是你以为别人不知道吧?脑补?第一篇过程那么多 还提上诉本来就是个人权利
干您娘,我看上诉审的判决书,这两个甲甲是合意打砲啊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13:00重点是被害人还想不想跟他耗提告本来就要检察官阿~第一篇也去看一下吧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21:00这是为了提告拍的...是真蠢还假蠢阿.....不这样怎么告法律要证据阿阿本来就要就检察官提告阿~所以你贴出来打自己脸吗?
作者: yamhome 2017-05-14 21:36:00
你们务实派,只要杀人没被抓到就不算数,转型正义哭哭惹
作者:
sanders (人生的重要转折)
2017-05-14 21:39:00干 你到底有没有把这个案子搞清楚 一审认定补习班师生关系期间成立利用权势猥亵罪 是离开补习班之后的猥亵行为无罪 检察官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有罪都不上诉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47:00我想回你~~喔..然后呢?检察官上诉是通常阿 所以呢
楼上小心,我对法律人用字遣词都很小心,不过有实务见解认为那只是发语词,所以应该有机会没事吧
作者:
byenewth (lag大神)
2017-05-14 21:49:00过程一堆还要陪你上诉 检察官喜欢就上诉阿 可以上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