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黄致豪提案 检警调勿通知媒体拍凶嫌

楼主: xuein (xuein)   2017-05-13 11:56:24
中央社
黄致豪提案 检警调勿通知媒体拍凶嫌
发稿时间:2017/05/13 10:46最新更新:2017/05/13 10:56
“司改国是第1分组第3次增开会议”13日在司法院举行,图为委员黄致豪出席会议。
中央社记者王飞华摄 106年5月13日“司改国是第1分组第3次增开会议”13日在司法院举行 ,图为委员黄致豪出席会议。 中央社记者王飞华摄 106年5月13日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3日电)司改国是会议第一分组今天增开会议,继决议管制媒体自由进出警察等执法单位后,律师黄致豪提案检警调不得主动通知媒体到场拍摄侦查中案件人(包括被告、被害人、证人)。
第一分组今天上午在司法院增开会议,出席委员、小灯泡母亲王婉谕、小灯泡案王姓凶嫌委任律师黄致豪,因昨天一审判王嫌无期徒刑,受到瞩目。黄致豪也曾任郑捷、龚重安、蔡京京等人的辩护律师。
司改国是会议第一分组在3月28日决议,为落实侦查不公开原则,应管制媒体、案件无关人员,自由进出检察及司法警察机关等执法单位;后续遭外界批评“明著”限制媒体采访的自由(言论自由)。
黄致豪今天提案指出,侦查中已系属检察署之刑事案件的对外发言,应由地检署依其相关发言人机制规定,决定得公开之范围及程度,警调等司法警察机关未报请该管地检署同意,不得将该等进行中之侦查案件,以记者会或其他方式披露予公众或媒体知悉。
侦查中案件,检警调等侦办单位不得将所取得之影音证据或其他书、物证,以任何形式提供予公众或媒体使用,也不得主动通知媒体到场拍摄侦查中案件相关人员(包括被告、被害人、证人),如媒体或民众主动到场采访、拍摄时,检警调等侦办单位应采取适当之隔离及遮蔽措施,以保障侦查中案件相关人员之隐私、名誉等人格权。
如有违失而致被拍摄人之隐私、名誉等人格权受损害者,应研议在国家赔偿法或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警调等侦办单位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上开侦查不公开之规定,除得请求该管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并得请求一定金额之惩罚性赔偿,以此加重机关责任之立法,促使检警调等侦办单位落实侦查不公开之规定。
此外,关于侦查中使被告知悉侦查进度及取得资讯的对策,依大法官释字第737号解释,建立侦查中被告阅卷制度,立法规范除有串供灭证而影响侦查密行原则之虞者外,原则上应赋予被告及其律师侦查中资讯取得权及阅卷权的保障。10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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