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纠正:
1.儿少法法九十七条是行政罚不是刑罚
2.第九款所谓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系指为了营利而
引诱容留少男少女与他人从事猥亵或性交之行为,也就是所谓掮客,老鸨或车伕,不是
你所谓与未满十八岁男女为性交猥亵行为,你的理显然有误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3977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104.12.30
裁判案由: 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等罪
惟查:
一证据之取舍及事实之认定,为事实审法院之职权,茍其判断无
违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复已叙述其凭以判断之心证理由,即
不能任意指为违法。
(一)原判决:
1.依凭调查证据之结果并综合卷内证据资料,于理由栏详叙认定
上诉人等分别有下列犯行之得心证理由:
蔼戊○○有原判决事实栏(下称事实栏)所载,明知A女、B女
于一0一年八月间某日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均为未满十八
岁之人,竟为图营利而引介并接送,协助A女、B女至高雄市
凤山区“○○鸡小吃部”从事与男客为猥亵行为之性交易。
舰乙○○系“○○鸡小吃部”之实际负责人,除雇用辛○○担任
现场负责人兼会计、面试小姐事宜外,并雇用丁○○、壬○○
、己○○、庚○○、甲○○担任现场服务人员兼少爷,丁○○
另负责面试小姐,并与壬○○负责安排小姐转台事宜;其等有
事实栏所载,自一0一年八月间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于未知A女、B女当时均未满十八岁之情形下,共同为图营
利而媒介、容留A女等四人,在“○○鸡小吃部”从事与男客
为猥亵行为之性交易。
胪丙○○有事实栏所载,明知“○○鸡小吃部”有媒介、容留女
子(丙○○亦不知A女、B女当时均未满十八岁)与男客为猥
亵行为情事,竟受乙○○之邀,基于帮助图利媒介、容留猥亵
之犯意,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担任“○○鸡小吃部”之名
义负责人,负责于员警查获时,出面承担刑责。
3.如果你要引刑法关于引诱的定义,请直接参考妨害风化罪章的
第233条(使未满6岁之男女为性交或猥亵罪)
意图使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不要拿妨害家庭罪章的和诱略诱罪来鱼目混珠好吗!二者保护的法益天差地远
如何能混为一谈?
※ 引述《Re: [新闻] 补教狼师可怕 老师:“合意性交”无法管》之铭言:
: 请注意满16只是没有刑责,但只要未满18就是违法
: 儿少法49条就规定跟未满18性交猥亵就违法啊,就可以依97条开罚30万并公告姓名啊,而
: 且你只要引诱容留未满18之人性交或猥亵就算
: 引诱就是口头说问要不要做就是引诱,说我好爱你,我会一辈子照顾你,我想要你,这样
: 就是引诱,引诱很容易构成
: 容留就是提供场所就算容留,所以你带她回家做,就是容留,你带她去旅馆,可是旅馆钱
: 是你付,那就是容留,除非你打野炮,否则容留也很容易构成
: 综上所述,你跟未满18性行为,除非你跟她素不相识,从来没说喜欢她,她一看到你就把
: 你衣服脱光光,扑通一声骑上来,而且还是在郊外打野炮,不然绝对你都有事
: 所以条文已经有了,只是没有落实,没有真的去把狼师公告姓名
: 就算公告姓名,狼师都用艺名,你也不知道他是狼师
: 所以结论就是两个
: 1.落实儿少法49、97条公告加害人姓名,也可以考虑修法提高罚则
: 2.补习班老师必须公开本名
: 最后提供给害怕被反告通奸所以不愿出面的受害者:
: 1.妳可以说妳不知道他已婚
: 2.妳可以说只有被猥亵
: 通奸罪必须知情才会犯罪,你说你不知情,他就要举证
: 通奸罪要性交才会犯罪,只有猥亵不构成,这也是他要举证,不过只有猥亵照样可以依儿
: 少法49条、97条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