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女作家之死】A女师生畸恋 (法律观点)

楼主: safelove (安全的爱)   2017-05-03 07:53:08
既然有司法官挂保证,那我想事情很明显啦,
老师在法律上就是无罪,所以要怪也是怪法律,不是怪老师,
毕竟在合法的情况下,本来就应该尊重每个人的自由,
即便你觉得那有损道德,但妨碍一个人在合法下的自由,
本身才是最不道德的事情。
再来平常看到奇怪的性侵案件,
大家都很敏感,马上就会猜测,是不是有诬告的成分在?
怎么今天对于林小姐小说的剧情,却是这么的深信不疑呢?
她出这本书,如果是源自于恨意与报复,因为老师玩弄她的感情,
那么在真真假假中,插入许多耸动可怖的虚拟情节,
借此让老师变成十恶不赦的变态,倒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就因为林小姐很美、楚楚可怜,而且是精神病患?
别忘了,女生很漂亮,不见得就很诚实,
即便她是精神病患,才气文笔也远胜于大部分的人,
绝对有能力也有动机,去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来抹黑老师。
而且精神病也会造成妄想,
让她无中生有,并且把那些东西当成事实,
在此情况下,即便林小姐没打算说谎,
但因为她已经分不清楚那些记忆是真,那些记忆是假,
所以写出来的故事也会异常恐怖,但没有什么可信度。
或者甚至两者皆是,林小姐本身有妄想,又想恶意丑化老师,
那在已经分不清楚真假,又刻意加入假的剧情时,
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故事或许会过于离奇,
但因为林小姐有着极好的文笔,
所以反而能写出让人食不下咽的惊悚故事。
所以我想还是回归司法调查,在判罪之前应该当作老师无罪,
像现在什么证据都没有,就靠着小说自由心证老师是变态,
真的印证杨伊湄当初说的那句名言:PTT乡民愚蠢且很好操弄。
※ 引述《helloken2006 (废怯少年)》之铭言:
: 先说我是法律系毕业,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
: 没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兴趣的读者继续看下去。
: ...算我跪下来求你们看好不好。
: 大家看到这个新闻,由于不是内行人,
: 往往没有注意到这个事件反映了我国法制的可怕状况。
: "A父证实,他原本找了律师要提告,但因女儿与陈O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6岁,
: 且是自愿,除了对方很可能脱罪外,反而会让女儿因与老师不伦恋,
: 反被师母控告妨碍家庭。 "
: 重点在最后一句。
: 先不讨论民事的问题,我们讲刑事,这会抓去关,比较严重。
: 什么是妨碍家庭? 说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 在这个案子里面,女生因为以为老师对她真有意思,所以发生性行为,
: 法律上这会认定是合意性交(根据目前的新闻,实务很难认定是强制性交或利用权势)
: 所以老师是条文里的通奸者,女生是相奸者。
: 接下来看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在学理上叫做告诉不可分,
: 白话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诉乃论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 通奸罪依据刑法第245条第1项是告诉乃论。
: 而通奸罪中的通奸者与相奸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奸一定要有两个人)
: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师母,去告通奸罪的时候,
: 此一告诉的效力会同时把老师跟女生拉下水。
: 好,看起来没问题,要罚一起罚。
: 可怕的是在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但书: 容许只对配偶撤告。
: 为什么?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号判决如何解释:
: "告诉人常有本于夫妻之情义,对于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对相奸者则未必然,
: 若一并使其撤回之效力及于必要共犯之相奸者,实有乖人情,故设此例外规定。"
: 直接说白话版:
: 当事人常常觉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会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错。"
: 最后倒楣被抓去关的就只有相奸人。
: 可以看出来本案的结论了吗?
: 老师玩弄了女学生,还威吓要息事宁人,否则要让女学生被抓去关。
: 从头到尾老师逍遥自在,被玩弄的女生还可能要去坐牢。
: 根本天理难容。
: 我刑事诉讼法老师当年在课堂上教我这段的时候,
: 就再三说一定要废除通奸罪,以免继续发生各种憾事。
: 现在印证当年课堂上的警告,内心实在无比痛恨。
: 既然刑事诉讼法明白就是要让通奸罪可以只告相奸人,
: 除非能删除刑事讼讼法第239条的但书,否则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废除通奸罪。
: 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愿意看完这些无聊的法律条文,但是至少有一个也行。
: 防止悲剧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让被害人的嘴不会被刑法堵上!
: 不要再让通奸罪变成压制被害人的利器!
: PS:我必须承认我现在很累了,所以请大家多包涵,之后就不回应了。
: 大家就当作简单的法律白话文,外加一点个人意见。
: 要不要用刑法保护家庭价值,最终还是要看我们社会的选择。
: 就拜托大家思考了,未来始终取决于我们想要他变成怎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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