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个东西真是胆战心惊阿
原文表示:
李俊敏又说:“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我所谓的法律律程序就是真正的逮捕、起诉这个阶
段,现在只是留置,但是我比较担心是暴冲,我今天讲的是本案是因为广东国防部门暴冲
,所以在本案就是以往国安局与国台办的矛盾”。
原来中国特色法律是不用进入法律程序就可以留置那么多天
实在太恐怖了!!!!
为了表示我国是泱泱人权大国,小弟决定把我国规定法普一下
如果是在我国法制面讨论下,借此比较两国差异
本案在我国首先涉及的是宪法第八条的人身自由保障
宪法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
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
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
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有点长,找不到关键字吗??
关键字是:
1.依照法定程序,告知理由原因,然后这称作正当法律程序
2.24小时要法院介入,所以在没有法院介入下最多就是24小时限制你。
3.如果你认为抓你不合法,即便还没到可以限制你24小时,可以要求提审(见法官)
此时可以依据提审法来处理
提审法第一条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声
请提审。但其他法律规定得声请即时由法院审查者,依其规定。前项声请及第十条之抗告
,免征费用
有点太难吗??
白话版本:不是法院限制你人身自由都可以请求法院帮你看限制是否合法
并且为了避免架空宪法第八条,大法官解释第384号还有说过
人民身体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宪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权利之前提,为重要之基本
人权。故宪法第八条对人民身体自由之保障,特详加规定。该条第一项规定:“人民身体
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
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
罚,得拒绝之。”系指凡限制人民身体自由之处置,在一定限度内为宪法保留之范围,不
问是否属于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开规定之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其他
事项所定之程序,亦须以法律定之,且立法机关于制定法律时,其内容更须合于实质正当
,并应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之条件,此乃属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举凡宪法施行以
来已存在之保障人身自由之各种建制及现代法治国家对于人身自由所普遍赋予之权利与保
护,均包括在内,否则人身自由之保障,势将徒托空言,而首开宪法规定,亦必无从贯彻
。
简单版
只要被抓了就有宪法第八条用,不管是不是用形式嫌疑人。
以上是我国对于人身自由法制面以及相关制度
来保障大家人身自由不会随时被国家抓住。
(并且法院要独立审判;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才能真正保障)
而这些都是我们法制面对于人权保障重视与落实。
当然这不是想当然耳,而是许多前人努力争取来得血泪。
比较一下中共法制,希望大家不要丧失这点保障。
以下十推到爆,每十推税前两百批币,法普人身自由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