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iokchi (连筱葳)
2017-04-12 22:57:40人家好好的提案,也曾在委员会质询过,还能被扭曲成这样,大湿果然是大湿。
https://goo.gl/rHNWtm
2017.04.12 立法院第9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
发言内容:修正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告的阅卷权
发言委员:黄国昌
发言时间:09:17:03 - 09:22:37
发言内容:
司法法制委员会各位出席的委员们。
时代力量党团今天所提出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主要是在处理我国从上个世纪转入到
21世纪之后,有关于被告的阅卷权全长久以来所存在不合理的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传统的理论实务上都把阅卷视为辩护人的固有权。这样子的看法完全漠视
刑事诉讼被告,在程序当中的主体地位,也没有顾虑到从公平审判的原则下面,被告他所
应该享有的资讯权。也正是因为这个样子,在21世纪之后将阅卷权视为辩护人的固有权这
样子的看法,早为进步的学说以及国际人权法院所抛弃。
本院在2007年时候,为了要去处理没有辩护人的被告的阅卷,修正了刑事诉讼法33条第2
项。但是2007年针对刑事诉讼法33条第2项所为的修正,是一个极度保守、故步自封、有
三个层次最低标准的修法。
为什么我说是三个层次最低标准的修法?第一个层次,在主体上它去回应了没有辩护人的
被告他的阅卷权。问题是,有辩护人的被告,被告本身为何没有相同的资讯请求权。理论
的基础何在?立法院在就这个条文进行修正的时候,完全没有任何可以说服人正当化的理
由。
第二层限制,把它限制在审判当中,而没有包括在侦查程序当中。我想,不管有没有辩护
人的被告,在侦查程序当中的资讯请求权,不管是从公平审判的标准还是从听审请求权保
障的标准来看,都是不符合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所需要的正当法律的程序要求。
第三个限制是,他只可以要求交付笔录,但是更重要的对于将他起诉,甚至未来有可能将
他论罪科刑的基础证据资料,被控犯罪的被告,竟然没有接近、知悉、了解的权限。使得
在整个程序上面,没有办法对等地进行攻击防御,没有办法有效的行使他的辩护权。
这个是我们在2007年修正刑事诉讼法33条第2项的时候,所留下来的历史遗憾。
今天,本院有机会再度针对刑事诉讼法有关于被告的阅卷权来进行修正。
在上一次的审查当中,主管机关似乎是认为这次的修正只是在因应释字737号解释所留下
来的问题,因此我们只要回应释字第737号在侦查程序当中的羁押,来去讨论要不要阅卷
?如何阅卷?已及被告强制辩护的问题,只以这个为已足。
我想值得大家共同省思的是,我们作为最高的立法机关,针对刑事被告人权这么重要刑事
诉讼法的修正,我们应该每次都跟在大法官背后的屁股后面走吗?每一次被大法官宣告违
宪了以后,我们再跟在后面用补破网的方式,用补冰的心态,来处理这么重要的议题吗?
也正是因为这个样子,我们希望能够利用这次难得修法的机会,全方位的去检讨、去反省
、去补正我们过去在刑事诉讼程序上面,被告应该要有的资讯请求权。
希望在接下来的审议当中,我们也能够得到主管机关观积极正面的回应。
也恳请各位在场的委员支持,谢谢。
影片连结:
https://youtu.be/UFbT5cHb6pA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7286/1M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716535381862039/1
立法委员 黄国昌
4月6日 10:58 ·
【提升正当程序保障,将刑事强制辩护,[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