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edy (needy)》之铭言:
: 警察不是不能盘查
: 但重点是要"依法"盘查
: 也就是不能无依据随便拦下你叫你拿出证件
: 如果这么做 民众有权拒绝
: 这么简单的道理板上好像很多87不懂?
: 现在录音出来了
: 民众一直在告诉警察法治观念
: 并且要警察依法提出犯罪嫌疑才能进行盘查
: 然后从头到尾警察一直在跳针欸
: 不讲出合理的犯罪嫌疑
: 乱扯什么上头指示的
: 什么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也要依法盘查啊干)
: 在我看来警察跟本理亏
: 前半段录音还不敢公布 呵呵
: 很多人都没搞懂
: 盘查不是不行 但要"依法"
: 会觉得警察随意盘查没关系的人在想啥?
: 法治观念是不是很差?
这件事本人看下来,版众对于警察,何谓合法的盘查,方能有效的喝止犯罪的拿捏有些疑惑。
在民众与警察辩论的逐字稿中,提到一个概念就是,需要有犯罪的着手才能进行盘查。
今天要怎么认定犯罪的着手,我相信对于部分的人来说有点麻烦。
以下举个微例子:
1.甲拿刀要杀乙,只要甲已经举起刀子挥向乙,这才算着手。
2.甲愈行窃,自人群中拿出瑞士刀割破乙的包包底层,只要有割的行为,这才算着手。
所以我大概能理解,当警察认为犯罪着手时,便已经来不及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更何论犯罪预防。
但依据大法官释字#535便已明确表示,“实施临检之要件、程序、及对违法临检行为之救济,均应有法律明确规范,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
是以明确表示,惟当犯罪已发生时或易滋生犯罪场所才能进行调查。
那我们该来讨论当时情况,可以确定未发生犯罪行为故不讨论已发生时的情况。而易滋生犯罪之场合,只要是公共场所基本上都脱离不了关系,举凡一些娱乐性场所、特殊性 服务场所之类的,当然也包括公园、学校之类的。而警察于这些地方临检时,也需要具备足够的资讯才认定有犯罪着手始能调查。但是仅对警察主观认知的鬼鬼祟祟行为和邋遢的穿着,怎么看都不算有犯罪着手吧,更何论有犯罪意图。
本人是法盲,有错请各位多多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