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33死】一家4口3死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楼主: mp2500 (三叶幸运草)   2017-02-23 15:50:21
大家不应该跟着保险公司和资管会跳入法条的漩涡 (@_@)
事情很简单,死者的哥哥所能得到的就是“遗产跟赔偿金”
这个事情里就只有哥哥跟旅行社两方。
(富邦保险法务是被旅行社拖进场的,哥哥这方不该打电话去问,会被拐入漩涡)
首先,先厘清一点
死者哥哥求偿对象就只是旅行社
哥哥对旅行社的求偿单,我认为应该这样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母妹三人的丧葬费 A
三人的赔偿金 B
哥哥的精神损失费 C
上面三项的佐证支出单据,赔偿金算式或相关判例,精神损失费的算式及佐证单据
……………………………
总和: A+B+C=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这么简单,不该出现富邦乘客险旺旺旅责险。
富邦可以不主动慰问,也不用打电话去询问。
该问责的对象重头到尾都是旅行社。
结案
=============附录===========
旅行社在谈判 (沟通协调杀价?)的理由会有很多,其中引起争议的就是民法194与A项妹
妹的部分。
哥哥这方就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不然就谈判破裂上法院继续依照同样的内容继续谈
然后由法官独裁 (自由心证?)。
然而在法庭上的攻防辩论里,若不针对旅行社杀价的理由提出反驳,很可能会被法官接受
而砍价。
(也可能认定家属为攻防战的弱势方而不接受砍价,自由心证嘛~)
这时,乡民不可谩骂恐龙法官,因为这是法盲的行为!
若要反驳,我想可以提出的将妹妹的赔偿金视为父母生前受到的钱,然后变成遗产由哥哥
继承。
虽然绕了一大圈,又很咬文嚼字,但法律辩论就得这样。
这是旅行社很可能会说三者同时死亡,不能这样算!
而我方能说那请拿出医学证明吧,死亡证书上写的只能是大概的时间,无法证明三者走的
真正顺序。
民法194及其相关解释函令不可能规定需要在死者死了几分几秒之后还活着才能领。
死亡的判别方式即使用脑死 呼吸停止....都还不能真正的判断死亡。因为 医学上曾多次
误判死亡的案例,而且以后还会继续发生。
白马非马,这真的很诡辩。
可我方不能沉默以对。
ps.不要怀疑我为何一直提遗产这两个字,绝不是别有用心!
而是妹妹的赔偿金是要给她爸爸的,而爸爸虽然无法拿到钱,但这是他留下来的财物阿,
也就是遗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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