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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水泥封尸案”的主嫌陈祐竖,法院二审被判死刑,但高院更一审认为他尚非完全泯灭人性,改判无期徒刑。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维持更一审见解,全案驳回上诉定谳。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102年3月间,陈祐竖不满陈姓死者疑似“黑吃黑”,找来多名友人假冒刑警,到死者家中抢走百万现金后,将被害人上铐带走;陈祐竖等人以倒栽葱方式将死者塞进汽油桶、灌进水泥封尸,并弃置在桃园观音,并打电话向死者家属勒赎新台币千万元未遂。
一审判处陈祐竖无期徒刑,但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是主谋且恶性重大,行为不仅异于常人还相当残暴、令人发指,有与社会永久隔离的必要,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死刑。
案经上诉,最高院认为全案争点在于,原判决采证有无违背证据法则等,撤销判决发回更审。
高院更一审考量陈祐竖在100年7月间(案发前),见杨姓房客烧炭自杀,立即进行急救并通报119,将其救回一命,而且陈在监期间(104年12月24日),遇同房受刑人吃铁蛋不慎滑入呼吸道,无法呼吸,立即以哈姆立克法急救,使其将阻塞物顺利吐出,台北看守所也颁发奖状鼓励,勘认陈尚非完全泯灭人性。
高院更一审认为,陈祐竖尚非全无教化迁善的可能等,改判无期徒刑;案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维持更一审见解,驳回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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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好样的,继成绩单,获选模范生,服务奖状,抄佛经,庭上痛哭忏悔之后再增一免死理由,想杀人的记得要符合其中一项再去杀,如此自然有法官为你开脱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