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资深律师叶庆元杠上不当党产委员会的林雨苍委员,林委员也是PTT乡民,叶庆元律师讽
刺林雨苍贵为委员会高官还把自己当乡民拿报纸做证据,还上脸书取暖很可悲,叶庆元律
师进一步质疑为什么林雨苍对国民党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是DPP的打手吗?又为什么只拿
苹果日报的新闻报导做证据?
叶庆元律师FB留言不少质疑林雨苍委员推论的方式,也为不当党产委员会的正当性再添一
笔问号。。。
FB连结:
https://goo.gl/s3fdY0
FB内容:
http://i.imgur.com/5tFvRV1.jpg
【绿营本色】
党产会委员,位高权重的高官,还把自己当乡民;只会拿报纸当证据,还上脸书取暖,也
是蛮可悲的。
林雨苍委员,要不要解释一下:
1. 为什么党产会只公布对国民党不利的证据?对国民党有利的都视而不见?你是把自己
当民进党的打手还是政府官员?
2. 为什么你是拿着一份地院判决来质疑国民党?找不到高院判决吗?
3. 为什么你是拿苹果日报的新闻报导当证据?
脸书留言
1.Chihhsi xxx
他大概觉得是如果基金会有拿捐款缴了一块钱电费就算是‘不公益’,所以天下所有基金
会都是敛财囉
2.Be-teng xxx
这个举证责任根本就倒置了.
首先,关于党产来源正当不正当,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原则都应该推定其所有为适法有此
权利,哪有不动产登记名义人或是动产持有人还要‘举证自己的权利正当’的道理?如果
对于权利有所争执,应该是主张权利有瑕疵的一方应负担举证责任。
再者,基金会之设置为公益目的,捐款自然也就是作公益,至少形式上是这样的,还是老
话一句,你要说捐钱不是作公益,麻烦提出证据,否则空言指摘还蛮令人‘震惊’的,再
奉送你一个‘震怒’好吗?
Chung xxx
人家有党产条例第5条第1项作为武器:
“政党、附随组织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起交付、移转或登记于受托管理人,并于本条例公布日时尚存在之现有财产,除党
费、政治献金、竞选经费之捐赠、竞选费用补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为不当取得之财产。
”
所以是政党或其附随组织要自己举证“非不当取得财产”。
郑博守
Bo-teng Kuang 林雨苍根本不是法律人
他的法律概念你找朱学恒可能都赢他.....
叶庆元
但是在本案,相关的基金会还没有被认定是附随组织,所以举证责任还不能倒置。
3.刘xx
同理可证,凯达格兰基金会、小英基金会等等的也是
1. 一部分的钱作了公益,不代表“所有的钱都是做公益”;
2. 一部分的钱作了公益,不代表“钱的来源都没有问题”;
3. 一部分的钱作了公益,不代表这个组织就不符合不当党产处理条例中对附随组织的定
义:“指独立存在而由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之法人、团体或机构;曾由
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经营,且非以相当对价转让而脱离政党实质控制之法人
、团体或机构。”。
4.Ben xxx
就用他的逻辑同样的去检视所有绿营 人士附属的基金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