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弄痛我了” 病患竟把护理师的iphone丢垃圾桶

楼主: ljxc (圣‧肥宅)   2016-12-19 12:53:00
看原文下面的推文快被笑死,PTT原来这么多法盲
假如这样算窃盗,试想以下情形
A去麦当劳用餐,因为人很多
现场除了某个奉行速食店不用自己倒餐盘的B留下的座位外无其他位置
A清理完B的餐盘准备用餐时,B出现了
他大声咆哮说他只是去上厕所
他的餐盘中薯条还剩一根、饮料也还有冰块
为何把它倒掉,愤而对A提出告诉
根据某些乡民逻辑:A成立窃盗罪
※ 引述《hopeskyme (渴了)》之铭言:
: 联合新闻网
: “弄痛我了” 病患竟把护理师的iphone丢垃圾桶
: 2016-12-19 12:15联合报 记者曾健祐╱即时报导
: 张姓女子(36岁)8月间到卫服部基隆医院就诊时,认为简姓护理师态度不友善,帮她打
: 针时弄痛她,气得拿走简的iphone,冲到厕所丢进垃圾桶里;简发现后依窃盗罪嫌提告;
: 检方认定,张女基于报复心态,与窃盗构成要件有违,予以不起诉处分。
: 张女辩称,当时简帮她打针时,有反应很痛,但对方态度不友善,她就决定要复仇,趁简
: 去拿尿检瓶时,就拿走她的手机,并冲到厕所丢进垃圾桶,简回来后遍寻不著,她才说在
: 垃圾桶里。
: 简姓护理师则冤枉地说,打针根本不是她做的,当天帮张女检伤完毕后就再也没有接触她
: ,后来发现手机不见,一问之下对方才说在垃圾桶里,她气得提告。
: 检方调查,张女当时将手机拿走后,随即走到女厕丢弃,过程仅有2分钟,与一般窃盗案
: 中,将赃物占为己有情况有别,认定张世基于报复心态,未构成窃盗要件,予以不起诉处
: 分。
: http://tinyurl.com/hlw2rzz
: 沾满屎的哀凤 我不敢用
: BTW~张世?记者都不校稿吗?
作者: LYS5566 (明灯❺❺❻❻)   2016-12-19 12:54:00
推文看一看就知道结论了 这也要打一篇喔 闲
作者: kurtsgm   2016-12-19 12:55:00
话说你举的例子毁损罪应该成立 所以没事还是不要乱清盘子
作者: 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   2016-12-19 12:56:00
你先确定法律上的物定义,一根薯条是不算物的,还有就算起诉也是微罪不举,检查官懒得鸟你
作者: capssan (Miracle)   2016-12-19 12:56:00
好破烂的比喻
作者: x04nonesuchx (肥嘟嘟撞破门)   2016-12-19 12:57:00
恩恩偷拿别人手机不是窃盗 法匠4你?
作者: yuugen2 (马英丸)   2016-12-19 12:57:00
不算窃盗哪有问题 毁损啊…
作者: milesonline (( ̄▽ ̄#)~~~)   2016-12-19 12:58:00
别跟法盲认真 法盲就爱秀下限又爱争到赢
作者: meowyih (meowyih)   2016-12-19 13:01:00
说真的,你举的例子更烂,别闹了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6-12-19 13:02:00
看来有人喜欢用程序上裁量的不确定因素来混淆实体法严谨的要件欸
作者: urgrandpa (林邹公)   2016-12-19 13:03:00
一堆人脑羞哈
作者: loking (J)   2016-12-19 13:03:00
不愧是懂法的,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
作者: laventidus (莫名其妙的每一天!)   2016-12-19 13:04:00
啊不就好厉害?
作者: iPadProPlus (哀配之神)   2016-12-19 13:07:00
反串喔XD
作者: norder (Taxifahrer)   2016-12-19 13:19:00
真想看看这些法匠被用同样手段恶整搞到欲哭无泪的样子
作者: kiliman (kiliman)   2016-12-19 13:30:00
法匠总是不见棺材不掉泪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6-12-19 13:30:00
环首之刑 环首死刑 的讲求而已. 但明白人都知道,到底是什么回事. 呛不懂法的人. 法律是万能伟大不可质疑的吗?如果是,制定法律的人,真的是神明.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6-12-19 13:38:00
法匠会用适用的法条告啊 厂
作者: winiS (维尼桑)   2016-12-19 13:52:00
BB霜微罪不举,偷面包罪大恶极,欢迎来到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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