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杀害小灯泡的王景玉会被判无罪你们相信吗

楼主: lockgolden (鎖金)   2016-12-05 10:07:48
我知道,看到标题,乡民一定会很想立马嘘到XX。
但是,请你们先心平气和的把接下来的内文看完,仔细思考之后,再决定要不要嘘下去。
于情于理,王景玉的犯行都是很可恶的,这个我承认。
但是于法而言,王景玉会不会被判有罪?我可以站在法学专业的立场,很抱歉的告诉你们
“可能不会”!为什么呢?
杀人罪要成立,必须要有“犯意”跟“犯行”。不过过失杀人除外。
王景玉的犯行有没有成立?有的。因为小灯泡已经死了。
但是王景玉的犯意存不存在?这就有很大的争议了。
由于王景玉在行凶前,曾经吸食一种叫做“浴盐”的毒品,这导致王景玉神智不清,丧失
自主意识,才会造成他杀害小灯泡的犯行。这个因果关系我想没有人会否认吧?
由于我国法律主张“吸毒者除罪化”,那么从“吸毒者除罪化”衍生出来的相关因吸毒产
生的后遗症造成的犯罪行为也适用“吸毒者除罪化”的原则。
反过来说,如果王景玉没有吸食毒品,就不会造成小灯泡被杀害的悲剧。
如果一定要有人为小灯泡的死负法律责任,那就是毒贩,而非王景玉。
过去也有精神病患在发病期间杀人获判无罪的案例。当然该精神病患还是被强制隔离了。
王景玉虽然可能无罪,但是依法吸毒者还是必须强制勒戒。
你们如果要开始在下面的留言开嘘,请至少以法学专业的角度理性看待这篇文章。
我讲一句你们不爱听的,很多社会瞩目的重大案件,最后不是被轻判,就是获判无罪。
看看林益世收贿案,还有洪仲丘被虐死案,最后被告都被轻判,为什么?因为法官是站在
“法学专业”的立场在审理案件,而不是像社会大众是带着私人感情或偏颇立场在看待这
些案件的。
你们要推或嘘,那都是你们行使言论自由的范畴之内,请自便,谢谢!
作者: tetsuya0310 (哲也太郎)   2016-12-05 10:08:00
相信阿~台湾没什么不可能
作者: suck9527 (愚民克星)   2016-12-05 10:08:00
譁众取宠
作者: Leeng (Leeng)   2016-12-05 10:08:00
我信啊
作者: bluebluelan (新阴流大目录免许皆传)   2016-12-05 10:08:00
执业律师还是司法官吗?
作者: movebomb (台湾制造)   2016-12-05 10:08:00
过失杀人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6-12-05 10:08:00
他妈妈也希望不是吗 还有现在政治正确阿
作者: cena59473 (感谢小狗)   2016-12-05 10:08:00
作者: SiFox (疝气の噜噜米)   2016-12-05 10:09:00
相信呀!你说的案例都是佐证呀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学姐最高)   2016-12-05 10:09:00
不会
作者: hu6111 (HU0402)   2016-12-05 10:09:00
我信啊,台湾法律本来就是保护坏人用的
作者: hsiyafel (思想)   2016-12-05 10:09:00
来喽
作者: ROBrandenbur (随便)   2016-12-05 10:09:00
民意>法学
作者: access7310 (34444)   2016-12-05 10:09:00
作者: a0986188522 (a0986188522)   2016-12-05 10:09:00
反正可教化ok der~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12-05 10:09:00
龙发堂关到死也跟无期差不多了
作者: ECZEMA (加油!)   2016-12-05 10:09:00
就先喝醉或吸毒再去杀要杀的人和无辜人隐盖犯意 就无罪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12-05 10:09:00
可悲,有人倡议吸毒除罪化,当然是因为现在吸毒没有除罪啊
作者: neko0624 (最愛妹妹的肥宅葛格<3)   2016-12-05 10:09:00
二分法的神逻辑
作者: smik (xx)   2016-12-05 10:10:00
我只想问,你有律师执照吗?你这讲法跟媒体有87%像!
作者: cena59473 (感谢小狗)   2016-12-05 10:10:00
我宁愿相信不会 我才不理你说什么案例
作者: dusted (dusted !!!!!!!)   2016-12-05 10:10:00
随便讲讲符合风向就盲从,随便讲都可以,再来说司法已死?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6-12-05 10:10:00
相信阿 反正她爸妈又不计较死不死刑了 无所谓啦
作者: lml99 ( )   2016-12-05 10:10:00
要杀人先去吸毒先去喝酒的概念
作者: smallfinger (厭倦)   2016-12-05 10:10:00
吸毒过量失神杀人在台湾并不等同于精神疾患
作者: sheng612 (无聊的人)   2016-12-05 10:10:00
吸毒除罪化 是这样吗?
作者: neko0624 (最愛妹妹的肥宅葛格<3)   2016-12-05 10:10:00
不是死刑就是无罪 你是不是这样想?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6-12-05 10:10:00
责任能力最好这么容易就免除
作者: route22 (Enchante)   2016-12-05 10:10:00
吸毒后行为除罪化的配套必须是头发验到毒就直接关起来
作者: CavendishJr (花学姐最高)   2016-12-05 10:10:00
你去看刑总,如果精神障碍是因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所致,是不能减刑或不罚的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6-12-05 10:11:00
这篇真的废到笑
作者: smallfinger (厭倦)   2016-12-05 10:11:00
况且精神疾患 恶意犯法也是无法免除或减轻其刑
作者: kngs555 (kngs555)   2016-12-05 10:11:00
反正判死刑都不敢执行了
作者: pchs80309 (80309)   2016-12-05 10:11:00
难怪司法已死
作者: southring (废文量贩店)   2016-12-05 10:11:00
感觉像是万年国考生的口吻,哈哈。
作者: fallheart (快丢我水球阿)   2016-12-05 10:11:00
不知道是哪个法律系毕业的^_^
作者: chinnez (棱靘)   2016-12-05 10:12:00
就算他妈原谅他我也…算了,检讨他妈还比较有意义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6-12-05 10:12:00
我建议杀人改成告诉乃论 死者家属觉得不想告就不要告
作者: joka040509 (宝宝不鲁,只是刚好单身)   2016-12-05 10:12:00
你的大一刑法老师应该在哭
作者: hua0122 (金鳞岂是池中物)   2016-12-05 10:12:00
无期徒刑拉 想酸也忘了从旧原则 要怎适用新法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6-12-05 10:13:00
原因自由行为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6-12-05 10:13:00
原因自由行为?
作者: james921736   2016-12-05 10:13:00
你知道什么是原因自由行为吗?
作者: smik (xx)   2016-12-05 10:13:00
你只是跟媒体ㄧ样写个耸动标题,但是里面内文完全没写死,
作者: Mood10207 (夏啦啦啦啦)   2016-12-05 10:13:00
台湾法官正常表现!
作者: shenglinn   2016-12-05 10:13:00
嘘法匠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6-12-05 10:14:00
这个案子的争点又不是会不会有罪 是会不会死刑吧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6-12-05 10:14:00
法律系是看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吧
作者: qaz1530wsx (大象起飞lol)   2016-12-05 10:14:00
无知到笑
作者: iam0718 (999)   2016-12-05 10:15:00
为啥这么爱PO类似这种文
作者: a8521abcd (Cage)   2016-12-05 10:16:00
过失杀人这四个字,你刑法还是重修吧
作者: ASUSboy   2016-12-05 10:17:00
标准的书没唸到家 半桶水
作者: milleniue (milleniue)   2016-12-05 10:17:00
很多法律人也觉得酒驾是相同道理啊
作者: g8330330 (负债700万)   2016-12-05 10:17:00
欠嘘吗 至少会被打手心好吗
作者: s350 (BENZ)   2016-12-05 10:17:00
所以你这篇文章到底要表达什么??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欲的天煞孤星)   2016-12-05 10:17:00
她妈妈也是废死的,不希望王有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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