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6-10-06 10:53:38反搭便车条款在这个案例的问题是出在实务运作上.
假设一家公司的员工分属A B两个工会.
有一天A工会和公司签署了团体协约X,
并约定X协约内容只能适用于A工会成员.
在这里有两个条件状况
(1)X协约无法拘束公司与B工会的团体协约权.
那B工会当然有权和公司签署一样内容的团体协约.
在法律上, B工会成员并没有搭A工会的便车.
但是在事实上, B工会成员和搭A工会的便车没有两样.
(2)那若是X协约可以拘束公司和B工会的团体协约权呢??
那公司可以大大方方的成立御用工会,
用该工会的团体协约拘束任何后进工会的团体协约权.
这当然是不能被容许的事情.
显然只有状况(1)可以成立
因此工会当然可以和公司签订反搭便车条款,
但是它无法拘束其它工会与公司签订一样甚至更好的条款.
法律上, 反搭便车条款是被承认的.
但在华航这个案例中, 反搭便车条款是无用的.
主要就是华航企业工会的协商筹码本来就比桃园空服员工会要来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