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点说明:(依法论法 陈同学犯的是毁损罪 而且不构成累犯 不该毁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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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内容:Li Alex
如果可以,我很想帮陈同学辩护,很可惜我只是硕一的学生,
1.陈同学不是累犯,依刑法47条,累犯需刑罚执行完毕后更犯始属之,大橘子案还没执行
就犯下第二案,不构成累犯,不用加重其刑,而且数罪并罚定执行刑通常会比两罪相加更
轻,若各罪可易科罚金,纵使并罚超过6个月,仍可易科,不用关。
2.第一案,动保法25条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极可能易科罚金),非常轻,且当时陈同学
仍在学、住宿于学校,行踪易掌握,逃亡可能低,限制住居处分违反比例。 甚至,初犯
又表现悔意接受辅导,为何不能权宜不起诉、缓起诉?
3.猫为财产(动产),杀他人所有之猫,犯毁损罪,亦为轻罪,全台布满暴民网,如何有
逃亡之虞?纵使有逃亡之虞,而有羁押原因,陈同学仍在学,难道不能责付学校吗?不能
责付,具保金额居然高达20万,如此轻罪,陈同学又无收入,合理吗?如果付不出来,将
被羁押,羁押使被告隔绝于其社会、感情生活,对名誉影响又极为重大,是最严苛的保全
处分,只因为犯了毁损罪?
4.窃盗罪需有不法所有意图,以毁损故意而掳猫,并不构成窃盗,只构成轻很多的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