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高雄市政府,欺民贼政府

楼主: iwillwait (约定之地)   2016-05-26 14:08:06
看到手痒很想回一下
以下为本人查询及经验谈
简单说
我的观察啦
我只找了
"下水道法"
"都市计画法"
"市区道路条例"
现场实际处理状况跟引用法条可能完全不同
资料都是网络上查得到的
如果有误 请纠正我谢谢
我把结论先打在前面
1.是工务局同意水利局可以作的
2.是都发局说你家那块地是归工务局管的
3.那是既成道路,都发局只好跳出来帮他找主人
4.所以不会有人补偿你
我们平常说政府政府
但坦白说政府各单位处室什么的山头林立
所谓冤有头债有主
原PO的困扰的源头其实不是水利局
把水利局烧光也不会有人补偿你的
依目前原文给的讯息
查了一下相关法规
他们是在你家门口的道路挖管线
所有权人是你家的
原po强调这是私有土地,但同时也提到这是"8米宽的既成道路"
原po主张下水道法"第14条"的权益
但水利局可以提出他们是依"第13条"办理
"下水道机构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关主管机关使用河川、沟渠、桥梁、涵洞、堤防
、道路、公园、绿地等。但以不妨碍原有效用为限。"
他们今天是在道路挖
你家门口的道路总不是自己铺的吧?
虽然我们觉得地是自己的
政府花钱铺不干你的事
但他已经被画为都市计画的道路
才会花大家的纳税钱去修
你的地已经变成"公共设施保留地"(地是你的,因为尚未办理征收)
依据"都市计画法"第48条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供公用事业设施之用者,由各该事业机构依法予以征收或购
买;其余由该管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征收。
二、区段征收。
三、市地重划。
他们只是还没跟你征收而已,
依据"市区道路条例"第2条
市区道路,指下列规定而言:
一、都市计画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直辖市及市行政区域以内,都市计画区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人口集居区域内所有道路。
依据"市区道路条例"第4条
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 为县 (市) 政府。
如果你家门口的道路已经是市区道路了,那他就有主管机关,叫做工务局.
工务局同意水利局做了,水利局才开始挖的.
你跟他们吵所有权跟补偿,
依"法",他们也没办法付钱,
他们其实就取消办理避免争议就好.
不管怎样都不会有人给你钱的.
这样听起来,似乎要主张他是私有地,不给通行收回来就好.
但依据我查到的,
既成道路的条件是
1.两户以上使用
2.最初一开始有人走的时候,土地所有权人并未阻止.
3.年代久远
你家门口的路都变成8米道路了,我想他早就不是你的了......
那叫都发局赶快办理征收呢?
他们应该会说现在"还在办理中"
很乱对吧,
其实全台湾都有这种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你很火,
但你不知道要找谁发火.
因为从来没有人跟你说,其实你的地不是你的....
在你享受家门口方便的道路通行时
其实你有很多权利及义务已经在法律上成立了
但通常都要上法院了
你才发现
其实早已被将军了
当然可能事情跟我讲得完全不同
那就祝福原PO了
跟政府打交道
要知道他们的构成其实比我们想像的还要复杂很多.......
※ 引述《mars0803 (Jimmy)》之铭言:
: 本鲁家前面为8米市府道路,为私人建地,既成道路(市府未征收)
: 近日实施污水下水道工程
: 查阅下水道法第14条
: http://goo.gl/4OzuWW
: 管渠经过私人土地应支付偿金
: 于是在5/6去电高雄市水利局
: 对方表示,因为我们居住在这里,有使用公共管线
: 故应无条件提供土地给水利局使用
: 我表示补偿是法规规定,提供土地不是我应负担的义务
: 对方则说会交由负责人员,再跟我连络
: 一直等到5/24仍无回音
: 于是当天下午再次去电水利局,一样说会再回电
: 等到晚上依然无回应,于是写信去市长信箱
: 隔天5/25早上即接获通知,约定下午2:00现场会勘
: 会勘时水利局人员表示这条道路上管线为200mm,算是私人管线
: 要大道路上300mm管线才算是公共管线
: 我表示太夸张,整条道路上的管线都算是私人管线
: 要求说明该法源依据,对方只回说是内政部规定
: 回家后再次查阅法规,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条例
: http://goo.gl/suI4ED
: 第17条明定公私有管线分界点为建筑线,道路上管线即为公共管线
: 于是今天5/26早上再次去电水利局,要求明确说明哪里不合补偿标准
: 对方一直跳针说就是不能办,办了也不会给你过
: 我一直要求他说明是哪边不符合,他回说就是不会给你过
: 最后则威胁说,你要吵,那你家前面的私有土地就不要做了
: 然后挂我电话
: 接着施工人员接到电话
: 跟我说明接到通知,如果不放弃补偿金的话,就不施工
: 于是我回应,那就不用做了,我再自力救济
: 于是再次去电水利局,对方回说施工人员转达有误
: 是因为目前有纠纷,所以不在本人私有土地上动工
: (这说法有什么差别吗?)
: 这就是高雄市政府的态度,高傲不诚实
: 用骗的骗不成,就改用威胁手段,侵害市民权益
: 高雄市政府,欺民贼政府
: 补偿金为法定权益,污水下水道接管也是市民权益
: 水利局人员却以此要胁,实在可恶
: 以上文章若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 若有民众私有土地提供水利局使用,依法是要发予补偿金的
: 别让自己的权益睡着了
作者: GalLe5566 (给力5566)   2016-05-26 14:10:00
这篇不错 解释得很清楚
作者: storyo11413 (小便)   2016-05-26 14:11:00
推一下 非专业的自行解读法条是有许多误会的
作者: GalLe5566 (给力5566)   2016-05-26 14:12:00
早上看到那篇就觉得那篇原PO把所有单位都混再一起说了这篇把权责分得很清楚 优文必推
作者: swearflycc (ET)   2016-05-26 14:13:00
一定要给推囉
作者: akuser (我想飞)   2016-05-26 14:13:00
作者: kinglpmm (木古呆)   2016-05-26 14:14:00
该封你为什么系?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6-05-26 14:16:00
你公务员系?
作者: Ai (寂寞小狗)   2016-05-26 14:16:00
高雄板有人说 如果确定是既成道路 依法就免征地价税
作者: kkii5566 (阿逼逼阿巴巴)   2016-05-26 14:16:00
专业给推
作者: OPisgood (Sad. Sad. Stupid.)   2016-05-26 14:16:00
你公共行政系?
作者: Ai (寂寞小狗)   2016-05-26 14:17:00
如果已经免征地价税 就不能再讨这条赔偿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作者: skyswolf (天)   2016-05-26 14:17:00
既成道路可以申请减免 只是很多人不知道OR 没差多少算了
作者: RsssRb (Soluzek)   2016-05-26 14:17:00
好复杂
作者: hedonic (黑东尼史塔客)   2016-05-26 14:18:00
解释得很清处
作者: a77942002   2016-05-26 14:19:00
搞地政的? 又一堆裤子被你脱了~~
作者: kungfutofu (功夫豆腐)   2016-05-26 14:20:00
感谢解说
作者: aquahau (orz...)   2016-05-26 14:21:00
有没有简单版的xd
作者: richardchiu (new user)   2016-05-26 14:22:00
你政府系?
楼主: iwillwait (约定之地)   2016-05-26 14:23:00
A大,地价税的部分我就不清楚了XD
作者: arm370x (这年头不能什么都三倍速)   2016-05-26 14:23:00
推 早上见猎心喜的九点二脸又肿了
作者: omi0210 (楠仔坑郭美珠)   2016-05-26 14:23:00
你公务员系?
作者: erc (翔)   2016-05-26 14:24:00
作者: silentence (小飞号:号:)   2016-05-26 14:25:00
WOW 您对地政还蛮熟的喔
作者: u9005205 (seastar)   2016-05-26 14:26:00
内政部97.4.23内授营工程字第0970803309号函
作者: Agguy (支持台北市长 蒋万安)   2016-05-26 14:28:00
帮欺民政府护航?如果是公务员 应该站在人民这边才对而不该当政府打手应该协助民众争取补偿希望楼主能记起公务员的使命
作者: color1152 (color1152)   2016-05-26 14:31:00
如果公共行政念成这样也是屌
作者: s488716 (我是谁)   2016-05-26 14:31:00
这篇搞混征收跟下水道法的补偿。
作者: skyswolf (天)   2016-05-26 14:32:00
笑了 都跟你讲法律规定还在护航XDD 公务人员是依法行政
作者: Oxhorn   2016-05-26 14:32:00
结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作者: ericleft (呆鹅误我一生~~)   2016-05-26 14:33:00
本篇正解
作者: Arquera (期待)   2016-05-26 14:34:00
你对地政好熟!我忽略了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如果地已经不是原po的了就 但是如果还是原po的,照规定必须依法征收却没征收应该还是能提起行政救济要补偿才对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