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例事实没错的话,依照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庭决议
与五岁儿童为性交应该论以222条第1项第2款加重违反意愿性交罪,法定刑七年以上
怎么会论以227条的与未满14岁男女为性交罪? 法定刑3~10年
虽然这决议被学者批评得很惨,但实务上法院竟然没采用真是大开眼界
还是说本案是论以222,但具备减刑事由才判到4年6月?
请问八卦版的各位先进有何见解
※ 引述《d86249 (金羊)》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 例如苹果日报、奇摩新闻
: 苹
: 果
: 2.完整新闻标题:
: ※ 标题没有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