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举证黑心油影响健康 法界:难如登天

楼主: Ashuya (亚修雅)   2015-12-02 04:09:52
※ 引述《a10141013 (FlyBall)》之铭言:
: 举证黑心油影响健康 法界:难如登天
: 法界人士指出,食安案件求偿一再败诉,主要在于目前法院的态度是“有损害,才有赔偿
: ”,且损害是直接来自违法添加物,也就是要有直接因果关系;然而食安损害往往是长期
: 而间接的,消费者要证明身体健康因此受影响,简直难如登天。
: 昨天彰化地院判决驳回台糖控告大统长基添加铜叶绿素求偿的主要理由是,食用油虽不准
: 添加铜叶绿素,但多种食品仍可添加,且无法举证有消费者因此造成健康影响。
: 法界指出,这个理由如同过去食安求偿案判败诉的理由,法院一般认为消费者要证明损害
: 是直接来自厂商的违法添加物,但举证困难,法官自然会判败诉。
: 要解决这个问题,法界建议修正消保法或相关法律等,采类似公害诉讼模式,也就是无过
: 失责任主义,消费者只要身体健康受有损害,不必举证,就可向添加违法添加物的厂商求
: 偿。
其实,台湾食安议题也好,环境污染问题也罢
为什么总是都罚不到不肖业者,无法让黑心厂商受到法律制裁呢?
我告诉你,很大一部分是"法"本身制度的问题
至于为什么要选用某些制度就要问卫生福利部、环保署、立法委员了
食品安全目前面临的问题就跟土污法碰到的问题相似
土水污染及食安问题大多具有累积性、延时性及隐晦性,以下参考2007年中华经济研究院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经济分析"将该类特性分为5点:
1. 土水污染(食安)事件具有累积性与(污染)延时长特性(法棺:你不能证明油有害健康):
此一特性增加污染行为时机发现的困难,也增加"违法"判定所需的证据。
2. 污染来源可能包含各种媒介与管道(油从哪里来?):土水污染(食安)事件通常经由其他
行为的污染所衍生之最终介质(食安即人体)污染。
3. 污染初期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可能均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法棺:精炼后可以去除掉杂质)
各种污染物只要符合该排放标准相关规定,其排放无"违法"之虞,所以不容易判定
其具有"潜在危害"
4. 污染事件爆发时间点与污染行为时间点经常有很大落差(2008年鼎鑫开始进X油):
由于前述1及3之特性,导致污染行为发生与污染事件爆发时间点,往往有相当大之
落差,造成事后追查及求偿困难。
5. 不能直接证实民众受到该污染物之影响(法棺:你不能证实油有害健康):即使发现污
染事件存在,若无法证实民众健康受到威胁,则难以取得合理的补偿。
看完你不会觉得环境跟食安搞半天问题点都差不多吗?
再来看最重要的法源制度问题
台湾现行土污法是走"共同连带责任制"+"简单过失责任制"
1. 共同连带责任制: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责任人或具有重大过失的污染土地关系人
(地主、土地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连带责任
2. 简单过失责任制: 污染事件爆发后,假定"鼎鑫"有过失,再由裁判单位(检方?)或
被害人提出证据证明"鼎鑫"具有过失或违法情事
看了本篇报导,我看食安法8成也是走"简单过失责任制"
这个制度的缺点在于1.对黑心厂商的定罪机率低(因为本来就很难举证)
2. 等到事件爆发后发现找不到责任主体(找不到人负责)
其实,该篇文章后面也建议土污法可以修成"推定过失责任制",借由举证责任之转换,
鼎鑫就必须提出各种证据证明自身清白,再由法院判定是否接受鼎鑫说词,否则必须
负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样就不必浪费一堆行政资源寻找证据。
当然,反正法院是XXX开的,最后就是无罪,法条怎样修好像都没差
我好像写了一篇废文
作者: tryagain24 (wilson156)   2015-12-02 04:12:00
法院是有钱人开的
作者: tv5566 (爽)   2015-12-02 04:12:00
法院是国民党开的
作者: tsgd   2015-12-02 04:18:00
那就要知道谁是阻止举证责任反转入法的祸首了 科科
作者: recx (累科科死)   2015-12-02 04:20:00
老实说食安里包了原料又说不能假冒 还有越南的公文法匠根本是自己决定通通不采信爽判无罪
作者: gotohikaru (又没差...)   2015-12-02 04:28:00
小公司的话稳被判刑的啦 这制度叫鬼岛黑心共犯体制
作者: heat0204 (heat)   2015-12-02 04:28:00
一堆人说 立委不需懂法律耶
作者: justlong (鲁舍大叔)   2015-12-02 09:16:00
你说的很好~但是台湾人对讲道理没兴趣~所以自作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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