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先看一下
释字409
人民之财产权应受国家保障,惟国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
所有权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观宪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
之规定自明。征收私有土地,给予相当补偿,即为达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
种,而征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宪法并未规定,系委由法律予以规范,此
亦有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款可资依据。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第
九款及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系就征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为之概括规定
,但并非谓合于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实施征收,仍应受土地法相
关规定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条比例原则之限制。是上开土地法第二百
零八条第九款及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尚
无牴触。然征收土地究对人民财产权发生严重影响,法律就征收之各项要
件,自应详加规定,前述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各款用语有欠具体明确,征
收程序之相关规定亦不尽周全,有关机关应检讨修正,并此指明。
释字732 只是就大众捷运法有关征收部分重申
就算再审到了行政法院 根本没得打
地主们死了这条心吧
很多东西 搬释字出来 法官照判他的
人家是最高行政法院勒 就最高了 还要听大法官的吗?
大法官这次只是隔靴搔痒 没什么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