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土地征收 大法官宣告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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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捷运局办理1991年间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区廖姓等地主征收239笔土地,办理美河市
联合开发兴建案,廖姓等182地主认为,征收当时土地一坪7万8000元,政府说都市计画要
征地盖捷运系统,最后却挟带作联合开发使用,盖成美河市,土地涨到1坪220万元,侵害
原地主权利,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地主声
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认为,当年的《大众捷运法》第7条等规定,违反《宪法》比例原
则,今宣告违宪。
声请人委任律师顾立雄说:“目前不可能要求美河市拆掉还地,唯一可能就是要求市府发
补偿金给原地主,至于金额多寡,目前无法估计,将会先声请再审。”
大法官认为,美河市土地征收案依据的2001年的《大众捷运法》第7条第4项及1988年《大
众捷运法》第7条第3项及1990年的《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
发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允许主管机关为土地开发目的,依法报请征收交通事业所必须
者以外之毗邻地区土地,不符合《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及
居住自由意旨有违,即日起失效,原地主可以据此声请再审。
大法官认为,《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及居住自由,国家以征收方式,剥夺人民土地所有
权,如果征收来的土地,不是用于公用,在美河市征收案中,并非没有其他适当优惠的方
案,如与原地主合作联或共同开发,或以重划方式,让原地主在开发后分配土地,也可以
以换地方式等对原地主权利侵害较小方式进行,但此案却是直接征收,让原地主“特别牺
牲”,已属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