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也有一个反课纲被移送少年法院未满18岁的小朋友~~
小朋友及其父母(法定代理人)也有收到传票,叫他们去少年法院调查。
照法理,刑法第306条第1项侵入建筑物罪及第354条毁损物品罪均为告诉
乃论之罪,既然教育部公开声明已经撤回告诉,为何还要续行侦办呢?(还是
教育部根本就没把撤回告诉状送至检察署或法院?)
PS:照小朋友的说法,他并没有妨害公务的行为,而且那天警方有使用摄
影机摄影存证,谁妨害公务,就找那个人去侦办就好了,干嘛又通通传去。(
按妨害公务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故这部分续行侦办在法理上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