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AzenO (すごいにゃ~)》之铭言:
: ※ 引述《asadman1523 (黑炭)》之铭言:
: : 自由时报
: : 风灾执勤被撞死 消防小队长因公殉职遭驳回
: :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苏迪勒台风袭台期间,屏东县满州消防分队小队长陈信宏在执勤
: : 时竟遭酒驾撞击而殉职,屏东县政府虽对此争取“因公殉职”,却遭内政部消防署驳回。
: : 县长潘孟安不满之余,明也将针对此事召开记者会。
: : 满州消防分队小队长陈信宏在8日凌晨与队员江天佑一同处理因台风而倒伏的路树,却遭
: : 酒驾男撞击,造成一死一伤。针对事后抚卹,屏东县政府则提报中央争取陈信宏为“因公
: : 殉职”。
: : 不过据《中央社》报导指出,虽然屏县政府向中央争取因公殉职抚卹,但消防署却认为陈
: : 信宏不符“因公殉职”的重大要件。据悉,为陈信宏抱不平的县长潘孟安明将召开记者会
: : ,盼中央重视第一线警消人员的安全及权益。
: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30069
: : http://tinyurl.com/q5nqylb
: : 5.备注:
: : 中央政府这样搞......?
: 法条来了
: 名 称 公务人员抚卹法
: 修正日期 民国 99 年 07 月 28 日
: 第 5 条
: 因公死亡人员,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
: 二、执行职务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
: 三、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
: 四、于执行职务、公差或办公场所猝发疾病以致死亡。
: 五、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
: 六、因办公往返,猝发疾病、发生意外或危险以致死亡。
: 前项人员除依前条规定给卹外,并依下列情形加给一次抚卹金:
: 一、第一款人员加给百分之五十。
: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员加给百分之二十五。
: 三、第四款人员加给百分之十五。
: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员加给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员因防(救)灾赶赴
: 办公发生意外或危险者,加给百分之二十五。
: 就是不想多给钱就是了
: 不过看起来似乎真的不到殉职的等级
忍不住想回一下,大家都认为应该适用第二项,不过消防署为何不这样认定?
大家可以去看看消防法,消防的三大任务是什么?预防火灾,灾害抢救和紧急救护
移除路树算哪一样?嗯…好像找不到耶!!
那为什么小队长要去移树?因为政府机关不想做的,没人做的,统统丢给消防
消防又是政府机关里的弱势单位,只好以为民服务的名义吃下来
所以消防要抓猫抓狗,要捕蜂抓蛇,再加上政府大力宣传消防员是大家的好朋友
所以连打蟑螂,捡钥匙,拔戒指也让消防员来处理
回归主题,小队长到底算不算因公殉职?
如果算,那表示以上的为民服务都是公务,以后有民众报案,基层都必须出勤
如果不算,那表示以上的为民服务都不算公务,既然不算公务,那基层当然可以拒绝
不过不管怎么判,都会有人不满意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