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ardcb (不买最省!)》之铭言:
: 维基百科
: 1)不成文宪法的一种形态,其中政府的基本准则是采取习惯、习俗、判决先例
: 和各式各样的规章和法律行为的形式。
: 从中国带过来的旧法统,正是桎梏台湾发展的首恶,造成国家意识分裂
: 无法凝聚国人向心力,很多东西都太落伍了,包括废除盲肠监察、考试院
: 台湾省虚级化、主权范围包括秋海棠,很多都是与事实相违的。
: 2)碍于重新制宪太过敏感,为何不干脆改成柔性宪法,无字天书的宪法,
: 依习惯与习俗所演化的法律条文来体现,不需要把虚无的疆域写进去,
: 对中国来说也没有直接挑明台独,这么多好处,why not?
你好我好大家好,小妹键盘法律系肥宅です。
^.<
以下叙述若有错误,敬请指教,感恩~~
宪法依据不同的观点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宪法,而大大您所提及的内容我想大概是:
1)成文宪法v.s.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v.s.柔性宪法
1)成文宪法v.s.不成文宪法
*区分标准:是否有一个名为宪法的独立法典
*成文宪法:宪法之内容规定在一部独立之法典中,称为成文宪法。
例如:中华民国宪法、美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宪法之内容散见于各单行法规、习惯及判例之中,而无单一独立法典
者。
例如:英国宪法(严格来说英国没有宪法法典,他们的宪法是由大宪
章等法规组织而成)
*Q:改成不成文宪法之后,就没有中华民国宪法了不是吗?
A:这样的解法并不精确,当然还是有可能有中华民国宪法,但不是一部成文法典
,而是由数个法规组成,但这些个法规都不叫宪法。
就像是英国您不会说他没有宪法,但他是没有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v.s.柔性宪法
*区分标准:依宪法之修改难易作区分
*刚性宪法:宪法之修改机关亦于普通法律,或者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困难。一般来说
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修正都比法律困难。
例如:中华民国宪法
*柔性宪法:宪法之修改机关及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一般来说不成文宪法者较多
是柔性宪法。
*我国修宪程序: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及第十二条
1/4全体立委提议 →3/4全体立委出席→ 3/4出席委员
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
113*1/4=29 113*3/4=85 85*3/4=64(人)
宪法修正案公告半年→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
总额半数→宪法修正案通过
所以我国是刚性宪法。
*至于领土问题:
˙中华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言明中华民国领土在哪里,而是采取概括方式立宪。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
变更之。” (国民大会议决部分被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五
项冻结)
˙那有可能利用修宪程序把中华民国领土限制在台澎金马吗?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五项:“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
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
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
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
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
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程序是:1/4全体立委提议 →3/4全体立委出席 →3/4出席委员决议
→提出领土变更案
113*1/4=29 113*3/4=85 85*3/4=64(人)
领土变更公告半年→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半数
→领土变更通过
也就是透过修宪的程序把中华民国领土,由概括(自肥)方式改成列举方式。
但是因为现在立院多数由国民党掌握,且变更门槛颇高(超级无敌高),支持领土变更
的立委必须占全体113席立委的85席同意出席,且议决支持人数也需64席,所以
透过这种修宪方式变更领土其实成功机会不大。
˙所以现在开始有重新制宪的声音,透过重新制宪的方式重新制定一部属于台湾-我们自
己的宪法,这或许是根本解决台湾与中华民国宪法之先矛盾的最好方式,摆脱立法院的
对于修改宪法甚至是领土变更案的束缚,而全权由人民主导。
以上是我的观察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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