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去年吵过。
主要是,新课纲之所以把原住民改成原住民族,是因为原住民基本法
http://goo.gl/xDkIwC
但是原住民基本法的定义是"现在的14族。
在台湾史中存在过的西拉雅族与平埔族就被排除在外。
简单讲就是,台湾史的原住民比原住民基本法定义的族群还要多。
依据原住民基本法去修课纲,是无法反应真正历史。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铭言:
: 我觉得周教授对于原住民基本法的认定有问题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03
: 第 1 条
: 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权利,促进原住民族生存发展,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
: 关系,特制定本法。
: 第 2 条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原住民族:系指既存于台湾而为国家管辖内之传统民族,包括阿美族
: 、泰雅族、排湾族、布农族、卑南族、鲁凯族、邹族、赛夏族、雅美
: 族、邵族、噶玛兰族、太鲁阁族及其他自认为原住民族并经中央原住
: 民族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 二、原住民:系指原住民族之个人。
: 原本我以为只有对"原住民族"进行法律名词定义
: 没想到查过以后才发现其实也有对"原住民"进行定义
: 如果说课纲改成"原住民族"就必然是要符合法定要件
: 也就是目前行政院原民会所认定的十六族
: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List.html?CID=6726E5B80C8822F9
: 那么课纲使用"原住民"是否也该符合法律的定义?
: 仅仅是指个人
: 仅仅指个人的"原住民"法律定义适合放在课纲里面吗?
: 若从周教授的反对的理由来看
: 我觉得这也该认真思考
: 到底是要放大"并经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 说"原住民族"范畴太小,台湾原生原住民的族群不只16族
: 还是要放大"系指原住民族之个人"
: 说"原住民"范畴太小,台湾原生原住民是具有族群聚落的事实的
: 个人认为"原住民族"与"原住民"的争议
: 周教授应该以台湾史学的角度切入
: 说明过往使用的范例都是如何
: 过去的官方文件使用的是什么代词
: 并加以说明不该引用"原住民基本法"作为调整课纲的理由
: 因为不论用原住民还是原住民族的法律定义
: 都难以切合过去的历史事实
: 这样可能会比较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