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演不腻逆,
这太阳花就整套演过了,
警察是没有学习能力吗?
看看去年的新闻怎么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403/342245.htm
针对学生进占立法院的行为,马总统已明确表达会以强占公署等罪为究责之决心。只是学生到底犯何罪、是否有强占公署罪存在等,恐是须先厘清的问题。
1944年为因应战时的需要,当时的政府即颁布《惩治盗匪条例》,借由重刑政策以来吓阻犯罪,尤其是第2条第1项所列的10款盗匪行为,更属唯一死刑,所谓强占公署罪,即出现在此条项的第2款中。
原本《惩治盗匪条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别刑法,执政者却以时局动荡为由,不经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来不断展延。
甚且于1957年,立法者竟屈就于如此违法、违宪的状态,将之转变为常态法,这也使《惩治盗匪条例》第2条第1项成为戒严时代,最让人闻之丧胆的条文。
虽然《惩治盗匪条例》属宪法下的违章建筑,且因构成要件含糊致为人所诟病,却要到2002年才遭废止。
所以就现行法制,就只剩下《陆海空军刑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即具军人身份,结伙三人以上强占公署者,可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依此而论,学生因不是现役军人,故占领立院的行为,并不可能触犯此重罪,顶多涉及《刑法》第306条第1项,法定刑为一年以下的无故侵入他人建筑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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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侵入住宅这是告诉乃论,
所以必须要教育部提告。
但是站在教育的立场,
你教育部要不要捏捏 LP 想想,
还是就不要脸的对学生提告?
其次,
成立要件之一是“无故”,
即便教育部不要脸的提告了,
法官会不会认为是“无故”,
还是“具有正当理由”又是另一回事了。
给你钱快点告啊,神坦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