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关于昨天秦慧珠议员研究室遭拍一事

楼主: pujos (lks)   2015-06-03 15:27:31
※ 引述《berleolion (糜烂与朴实间)》之铭言:
: 我是拍摄6/2秦议员在研究室与局长讨论护童专案影片的人。
: 以下有四点说明
: 第一、对于影片事件的后续效应造成秦议员的困扰我感到很抱歉。我会向秦议员负起全

: 第二、这个事件是在颜圣冠议员离开议会后发生,整件事情她完全不知情。
: 第三、我对于我个人行为造成颜议员的困扰感到非常的抱歉。
: 第四、我个人顶多算实习生,并非议会公费的助理。
: 最后,议会是公开场所,议员监督市府官员,人民也有权利监督议员质询。所以我个人

: 最后谢谢各位乡民的关心。
议员研究室范围不是公共场所
只有议场才是
假设真的被告的话
你能争取的是
因这是受瞩目的公共议题
基于公益出发,才有这段影片
用这个当论点
基本上应该不会有什么事
至于其他什么议会树很漂亮之类的
最好不要提
作者: fox1986 (13号)   2015-06-03 15:28:00
内? 可是他是在研究室"外"路过拍树喔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5-06-03 15:28:00
他不可以拍门里面啊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6-03 15:29:00
把警局长叫到研究室训话 请问训话内容私事吗?若是私事
作者: abcd5566 (aa)   2015-06-03 15:29:00
外面想怎拍就怎拍
作者: Borges (波波波波)   2015-06-03 15:29:00
他其实不是在拍树 根本是在录音
作者: ekoj (夭竹)   2015-06-03 15:29:00
哪来的研究室? 了不起在走廊上而已
作者: vn509942 (如履薄冰)   2015-06-03 15:30:00
主要是下午秦议员把这件拉高至未来在研究内协调的隐私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6-03 15:30:00
被录音 上法庭可以强调是为公益事而录音
作者: WilliamWill (威廉威尔)   2015-06-03 15:31:00
在走廊上录音也犯法?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31:00
我觉得很好笑,那以后谈私事大声被录都可以去告人了这媒体我看都混不下去XD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5-06-03 15:31:00
不管是公事私事,在非公开场合就是不可以传播
作者: vn509942 (如履薄冰)   2015-06-03 15:31:00
然后 说这样的行为 会严重影响议员行使权力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1:00
公益并不能违背人权好吗,那干脆为公益偷录总统府好了
作者: holmoak (holmoak)   2015-06-03 15:32:00
如果对方是小声讲没有要给第三者知道就算偷录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2:00
录音就犯法了,还有分室内室外哦,真是理盲一堆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32:00
请问他是偷录吗?人家只是拍树不小心录到某人的嘶吼声
作者: WilliamWill (威廉威尔)   2015-06-03 15:32:00
喊到走廊都听到了,自己就在散播啦,阅听者犯法?
作者: ekoj (夭竹)   2015-06-03 15:32:00
要鬼吼鬼叫让全世界都听到怪谁?
作者: Pujols56 (普神疯56)   2015-06-03 15:33:00
有LP PO 就要有LP承认阿 扯什么拍树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6-03 15:33:00
叫警局长去训话 且强调这仇她记下来了 法官不知如何看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33:00
嘶吼声大到跟菜市场卖菜一样,那隔壁大声叫床我不小心录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3:00
你用拍树这理由看法官会不会采信吧,装傻就会死更惨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3:00
讲拍树的可以停止了啦...当别人都傻的...你录影的目的就是
作者: mr680224   2015-06-03 15:34:00
真的被告 千万不要说是在拍树
作者: Pujols56 (普神疯56)   2015-06-03 15:34:00
连这点勇气都没还当啥出头鸟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4:00
你有散播行为,对方绝对可以告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6-03 15:34:00
请议员赶快去告 让法院认证也好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5-06-03 15:34:00
议员下了议会也没有言论免责权阿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6-03 15:34:00
315-1的“非公开”实务通说客观上都采须具有确保稳密性之环境或条件,她门没关加上高分贝讲话根本就不算
作者: WilliamWill (威廉威尔)   2015-06-03 15:34:00
我就听到有人鬼叫我录下来放在网络上不行吗?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5:00
要录秦慧珠飙邱丰光...拍树根本诡辩...有实益的点再辩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6-03 15:35:00
构成要件就不该当了,9.2不用高潮成这样
作者: ebod221 (ebod221)   2015-06-03 15:36:00
那很多夫妻吵架让左右邻居听到的可以去提告了
楼主: pujos (lks)   2015-06-03 15:36:00
研究室整区都不是公开场所,不会因为他门有没有关闭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36:00
不用高潮,别叫床声太大被录PO往后才气急败坏想提告!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6:00
如e大抗辩客观上公开或非公开...甚至主观上有无认识才是点
作者: Grammy (自我主张Monster)   2015-06-03 15:36:00
esspx说的没错 就是这样
作者: Taiwanotoko (台湾狼)   2015-06-03 15:36:00
警察局长是私人的保镳吗~~
楼主: pujos (lks)   2015-06-03 15:37:00
而影响,拜托不要出蠢意见
作者: Pujols56 (普神疯56)   2015-06-03 15:37:00
阿没有罪干嘛要凹说是在拍树......?
作者: WilliamWill (威廉威尔)   2015-06-03 15:37:00
研究室朝门外喊你也要说这是你的隐私不给别人听?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6-03 15:38:00
不知道会不会被判死刑喔?
作者: cjhcjh (魂牵梦萦 牵肠挂肚)   2015-06-03 15:38:00
不然说邱局长背影像极父亲,只差没带一袋橘子
作者: AttorneyLiu (25岁+7305天....(M))   2015-06-03 15:42:00
315-1以“无故”为前提,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即非属无故,所以用这条告也未必一定会成立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5-06-03 15:47:00
来来来 说他会被判刑的快出来笑一笑
作者: shinjangli (阿良)   2015-06-03 15:52:00
不要这样好吗?9.2靠这个幻想已经尻了好几枪了。你们害他们没办法尻枪憋到崩溃,跑去学郑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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