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ujos (lks)
2015-06-03 15:27:31※ 引述《berleolion (糜烂与朴实间)》之铭言:
: 我是拍摄6/2秦议员在研究室与局长讨论护童专案影片的人。
: 以下有四点说明
: 第一、对于影片事件的后续效应造成秦议员的困扰我感到很抱歉。我会向秦议员负起全
责
: 第二、这个事件是在颜圣冠议员离开议会后发生,整件事情她完全不知情。
: 第三、我对于我个人行为造成颜议员的困扰感到非常的抱歉。
: 第四、我个人顶多算实习生,并非议会公费的助理。
: 最后,议会是公开场所,议员监督市府官员,人民也有权利监督议员质询。所以我个人
行
: 最后谢谢各位乡民的关心。
议员研究室范围不是公共场所
只有议场才是
假设真的被告的话
你能争取的是
因这是受瞩目的公共议题
基于公益出发,才有这段影片
用这个当论点
基本上应该不会有什么事
至于其他什么议会树很漂亮之类的
最好不要提
作者:
fox1986 (13号)
2015-06-03 15:28:00内? 可是他是在研究室"外"路过拍树喔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5-06-03 15:28:00他不可以拍门里面啊
把警局长叫到研究室训话 请问训话内容私事吗?若是私事
作者:
Borges (波波波波)
2015-06-03 15:29:00他其实不是在拍树 根本是在录音
作者:
ekoj (夭竹)
2015-06-03 15:29:00哪来的研究室? 了不起在走廊上而已
主要是下午秦议员把这件拉高至未来在研究内协调的隐私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31:00我觉得很好笑,那以后谈私事大声被录都可以去告人了这媒体我看都混不下去XD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5-06-03 15:31:00不管是公事私事,在非公开场合就是不可以传播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1:00公益并不能违背人权好吗,那干脆为公益偷录总统府好了
作者:
holmoak (holmoak)
2015-06-03 15:32:00如果对方是小声讲没有要给第三者知道就算偷录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2:00录音就犯法了,还有分室内室外哦,真是理盲一堆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32:00请问他是偷录吗?人家只是拍树不小心录到某人的嘶吼声
作者:
ekoj (夭竹)
2015-06-03 15:32:00要鬼吼鬼叫让全世界都听到怪谁?
作者:
Pujols56 (普神疯56)
2015-06-03 15:33:00有LP PO 就要有LP承认阿 扯什么拍树
叫警局长去训话 且强调这仇她记下来了 法官不知如何看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33:00嘶吼声大到跟菜市场卖菜一样,那隔壁大声叫床我不小心录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3:00你用拍树这理由看法官会不会采信吧,装傻就会死更惨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3:00讲拍树的可以停止了啦...当别人都傻的...你录影的目的就是
作者: mr680224 2015-06-03 15:34:00
真的被告 千万不要说是在拍树
作者:
Pujols56 (普神疯56)
2015-06-03 15:34:00连这点勇气都没还当啥出头鸟
作者:
hihimen (aa)
2015-06-03 15:34:00你有散播行为,对方绝对可以告
作者:
dorydoze (dorydoze)
2015-06-03 15:34:00议员下了议会也没有言论免责权阿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6-03 15:34:00315-1的“非公开”实务通说客观上都采须具有确保稳密性之环境或条件,她门没关加上高分贝讲话根本就不算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5:00要录秦慧珠飙邱丰光...拍树根本诡辩...有实益的点再辩
作者:
esspx (ESSPX)
2015-06-03 15:35:00构成要件就不该当了,9.2不用高潮成这样
作者:
ebod221 (ebod221)
2015-06-03 15:36:00那很多夫妻吵架让左右邻居听到的可以去提告了
楼主:
pujos (lks)
2015-06-03 15:36:00研究室整区都不是公开场所,不会因为他门有没有关闭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36:00不用高潮,别叫床声太大被录PO往后才气急败坏想提告!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6:00如e大抗辩客观上公开或非公开...甚至主观上有无认识才是点
作者:
Grammy (自我主张Monster)
2015-06-03 15:36:00esspx说的没错 就是这样
楼主:
pujos (lks)
2015-06-03 15:37:00而影响,拜托不要出蠢意见
作者:
Pujols56 (普神疯56)
2015-06-03 15:37:00阿没有罪干嘛要凹说是在拍树......?
作者:
cjhcjh (魂牵梦萦 牵肠挂肚)
2015-06-03 15:38:00不然说邱局长背影像极父亲,只差没带一袋橘子
作者: AttorneyLiu (25岁+7305天....(M)) 2015-06-03 15:42:00
315-1以“无故”为前提,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即非属无故,所以用这条告也未必一定会成立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5-06-03 15:47:00来来来 说他会被判刑的快出来笑一笑
不要这样好吗?9.2靠这个幻想已经尻了好几枪了。你们害他们没办法尻枪憋到崩溃,跑去学郑捷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