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anlai (小赖)
2015-06-03 15:23:56※ 引述《berleolion (糜烂与朴实间)》之铭言:
为什么要道歉????你有做错任何事情吗???
: 我是拍摄6/2秦议员在研究室与局长讨论护童专案影片的人。
: 以下有四点说明
: 第一、对于影片事件的后续效应造成秦议员的困扰我感到很抱歉。我会向秦议员负起全责,而且对于秦议员的提告也绝不逃避。
抱歉啥 敢做敢当 你也不是剪辑影片断章取义 也没加注任何文字
议员有胆叫局长去醮 就要有胆承担 议员的困扰又不是你造成的 是他自己造成的
讲白点 任何民意代表 都没权利 叫公务员去骂
: 第二、这个事件是在颜圣冠议员离开议会后发生,整件事情她完全不知情。
: 第三、我对于我个人行为造成颜议员的困扰感到非常的抱歉。
: 第四、我个人顶多算实习生,并非议会公费的助理。
: 最后,议会是公开场所,议员监督市府官员,人民也有权利监督议员质询。所以我个人行为我负责,对于提告我不逃避。至于颜议员因为担心我被提告今天一早四处帮我灭火,很感谢有这样的老板出事后没立刻切割我。
: 最后谢谢各位乡民的关心。
谢谢你的影片 让大家了解这些议员的行为
作者:
Green5566 (Green5566)
2015-06-03 15:25:00偷拍树木本来就不对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6-03 15:26:00护树联盟:树木也该有自己的隐私,不排除保留法律追诉权
作者:
TuCH (谬客)
2015-06-03 15:26:00树也有肖像权
作者: gn00573224 (山林隐居中) 2015-06-03 15:26:00
公共场合,树木不行拍,遇到泼妇骂街还靠夭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27:00刑法315-1第2款跟316-2第3款的窃录他人非公开之谈话罪跟散步他人未公开的谈话窃录内容罪...告不告的成是一回事
作者:
Sunnyfu (卡给拉扣扣)
2015-06-03 15:28:001F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shadeel (123)
2015-06-03 15:29:00树有生命 所以有隐私权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29:00但原原PO确实录影跟散步...重点剩下是否无故跟是否非公开秦议员提告就算告不成也不会辩成诬告...原原PO还要跑法院太划不来了...
作者:
stts (微笑背包客)
2015-06-03 15:30:00但没有关门?
作者:
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
2015-06-03 15:31:00当然有抗辩的空间...我只是说因为这样要跑法院太不划算了
作者:
amovie ( )
2015-06-03 15:36:00"他人非公开之谈话" ?? 这点成立吗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5-06-03 15:41:00门开着是在未公开三小??
作者:
kkman2 (kkman2)
2015-06-03 15:59:00那么大声,哪里算非公开?
作者:
Zeroyeu (凌羽)
2015-06-03 15:59:00傻傻的 有第三人听到,还可以告公然侮辱罪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