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国民党早就提案要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了

楼主: biostar (澎湖小云雀)   2015-06-02 13:15:34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 引述《Judicial5566 (灭龙魔导士‧END)》之铭言:
: : 靠腰咧 啥时赦免可以让总统想怎么搞就怎么搞 你的宪法老师到底哪位??
: : 中华民国宪法
: : 第 40 条
: :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 : 第 58 条
: : 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
: : 政务委员组织之,以院长为主席。
: : 行政院院长、各部会首长,须将应行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
: : 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
: : 共同关系之事项,提出于行政院会议议决之。
: : 第 63 条
: :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
: : 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 : 看到没,总统只是个吉祥物,想赦免还要经过行政院送立法院议决通过后才行,最好是想
: : 赦免就赦免啦。目前的赦免法也只让总统得命令行政院研议,研议中马照跑
: : 舞照跳,死刑一样可以执行。但是尤美女提案让死刑犯可以要求赦免,总统还没决定前不
: : 能执行。你看得出这两者的差别了吗??
: 两点
: 第一点,前文所谓的大赦,其实是指减刑,而非大赦,而一般正常人和受刑人
: 则是认为所谓赦免法之内容均属于大赦、特赦,这只是一个讲法而以
: 第二点,你所讲的是大赦案,不是特赦哪里有差别喔
: 总统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权,概称为赦免权。
: 一、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为无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诉权消灭。
: 二、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
: 之宣告为无效。
: 三、减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经减刑者,减轻其所宣告之刑。
: 四、复权:受褫夺公权宣告之人经复权者,回复其所受褫夺之公权。
: 正式的大赦,是指你犯了杀人罪要枪决,直接由大赦宣布为无效,立刻释放
: 特赦,只是让你不值行死刑你还是有罪的,情节特殊也会利用这个方式让你
: 无罪立刻放出来
: 而大赦要走立法院,但是特赦不用,总统签名就可以,而民进党要改的就是
: 这个东西,让死刑犯有权利要求总统对其特赦,死刑犯一但提出,则不得枪
: 决,总统府还必须邀集专家学者研究
大赦是全国性的,是针对特定罪刑,不是针对个人案情的全体适用
特赦是个人性的,要看个别案情,与其他受刑人无关
不是只有死刑才是"刑",坐牢(徒刑)也是"刑",所以免刑就是直接释放
罪刑之宣告为无效是说连同前科纪录都被注销
所以杨儒门被特赦就直接出狱了,只是前科纪录还是有放炸弹的刑事纪录
所以再请教你,杨儒门是被特赦还是被大赦,是不是直接出狱,立法院同意文在哪里?
http://blog.yam.com/d520007/article/68517095
根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大赦”和“特赦”皆属总统的赦免权。所谓大赦,指总统针
对全国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权,经行政院院会通过,立法院议决后,不追诉、也不执行
刑罚。大赦较特别之处,不仅使罪行宣告无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灭,如再犯也不构成
累犯。
我国行宪后未曾有总统行使大赦,如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谢长廷当选总统,并履行大赦特别
费案的承诺,将创下宪政先例。
至于特赦,是总统对特定已受确定判决的刑事罪犯,免除执行刑罚。特赦的方式,由总统
命令行政院,转令法务部审议、实施;特赦仅能免除特定罪犯刑之执行,也就是不用再接
受处罚或坐牢,但罪行在法律上未消灭,如再犯,会成为累犯,这点与大赦不同。
谢马为了大赦或特赦交锋,其实就特别费案而言,大赦或特赦虽范围及效力不同,但俱属
可行方式(记者项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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