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fass (墨狐狸)》之铭言:
: : → mofass: 即是,废死凭什么决定杀人偿命不够? 05/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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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不是从受害者订的,而是以一个精神价值为主轴,
: : 今天如果是以赔偿论刑,那一定会有够会不够的问题。
: : 你说凭什么决定杀人偿命不够,也有受害家属挺废死被当北七啊,
: : 那你凭什么说够不够? 难道刑罚的标准是给家属?
: : 那我们还需要法官干嘛?
: 本鲁学商的,逻辑不太好,有些不懂想请教。
: 不是受害者,不是加害者,法官凭什么判断精神价值?
: 从民心?还是从政府政策?
: 如果根据民心,超过70%的台湾民众支持死刑。
: 如果根据政府政策,法务部长明确表示“她支持废死”。
: 而就我从小所读的书,法官应中立超然才对。
: 就法论法是判决的基础,杀人偿命是我国民族理所当然的想法吧?(出草啦!)
: 现在的法官大量的“有教化可能”,而呼略了社会是否“希望教化这些人”。
: 这里是否要谈谈我国法律是“为了抑制犯罪”还是“为了让犯罪者重回社会”才对吧?
: 而我国国情与民心是否“希望让犯罪者重新适应社会”难道不该是立法的基准吗?
: 另外M.A.D.机制是否可以让小弟拿到10000P?(所有持有核武的国家)
: 虽然不是宪法,但也算国际常识了吧。
我是不清楚废死的真正想法是什么?
但我认为不该把犯罪的行为合理化,这样的定义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才造就废死团体蓬勃发
展。
所有的犯罪在第一时间就已经抛弃了他人的人权,而施予违反人权的行为,基于人权乃来自
于共体的社会价值,背弃这样的共识视同背弃合约,撕毁价值承诺,这样的行为已经不能再
用合理去解释他,自然也不适用人权的角度去掩护他,他已经背弃了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与
约定,而所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做出弥补付出代价。
死刑是一种手段,是一种最直接快速重建共体价值契约信用的方式,当没有用这种强烈的手
段来弥补这样的价值时,这样的契约已经失去信用的效力,而潜在犯罪者更可以肆无忌惮的
毁约,后果就会产生模仿的骨牌效应,价值沦陷,而千百年来人类所共同营造的价值观将会
被破坏,而需要更长的时间去重建。
死刑的目标不在人权,而在重建共体意识上的价值与法律的信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