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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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递送台北地方法院;谢谢大家关心。
民事起诉状
诉讼标的金额:新台币200万元整
原 告 周玉蔻 住
被 告 黄光芹 住
为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依法起诉事:
诉之声明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200万元暨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二、被告应将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声明以于联合报、中国时报、自由时报及苹果日报全国
版报头下,以附件二所示板面及字体大小,连续刊登各三日。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第一项声明,原告愿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一、查,被告黄光芹于民国(下同)104年5月26日,年代新闻台所制作之节目“新闻面对面
”中,与原告一同担任该节目当日之特别来宾,并对于时事加以剖析并发表评论。渠料,
被告于节目进行中,竟不断对于原告以:“被长期喂养成为对方的伙伴关系”、“今天就
是有人喂养你嘛,很简单”、“你甘愿接受别人的喂养(以上请详参原证一光盘及译文)。
”等言论,指摘原告所获得之新闻资料,系因有人长期以不正常之方式提供予原告,侵害
原告身为媒体人之公信力及原告之名誉至为灼然。嗣后节目进行至后半段,被告又变本加
厉,公然论述:“我一点都不嫉妒政治打手,我也一点都不嫉妒政治变色龙,我更不嫉妒
一个资深媒体人经常做假新闻去骗通告。”甚至公然指摘原告:“继续招摇撞骗”、“是
个剽窃大王嘛谁都知道(以上亦请详参原证一光盘及译文)。”被告以上述种种不实之言论
,实已侵害原告之名誉,原告爰为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负损害赔偿责任,以维权益
。
二、被告于节目中公然指摘之言论,实已侵害原告之名誉: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
、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
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及同法第195条
第1项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名誉有无受
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
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此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
646号民事判例之意旨可兹参照。
(二)查,被告于104年5月26日担任年代新闻台制作并播出之“新闻面对面”节目中,公然
指摘原告“长期接受别人喂养”始能获取独家新闻,嗣后又不断指摘原告为“政治打手”
、“政治变色龙”,甚至亦指摘原告系“做假新闻去骗取通告”、“继续招摇撞骗”、“
是个剽窃大王”等言论,侵害原告之名誉至为灼然,且该节目经年代电视台公开播送后,
致使原告之社会评价遭到严重贬损,亦使原告之精神受有相当之损害,是故,原告爰依民
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及同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等规定,请求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200万
元,以填补原告因名誉遭受侵害所受到之精神上损害。末查,因被告乃系于媒体政论节目
上公然以不实之言论侵害被告之名誉,致原告之社会评价严重贬损,就此应由被告以登报
方式公开对外澄清被告所为之言论并非真实,并向原告道歉,始适为回复原告名誉之适当
方法。
三、综上所述,原告为此,状请
钧院鉴核,惠赐判决如诉之声明所请,以维权益,至感德便。
谨 状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鉴
【附件栏】
附件一:道歉声明书打印本乙份。
附件二:道歉声明书版面暨字体大小列表之打印本乙份。
【证物栏】
原证一:年代新闻面对面节目影片光盘暨译文打印本各乙份。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5 月 29 日
具 状 人:周玉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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