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n19971997 (rR)》之铭言:
: 法务部对于通奸除罪化态度开始明朗,看来真的要除罪了吧~
: 但另外一条在刑法中与维护家庭制度也十分相关
: 的重婚罪,讨论度却甚低...
: 我一直不明白,重婚罪到底何德何能,入罪化而且刑度还不低
: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重婚罪):
: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 是非告诉乃论罪喔
: 有些人或许会问,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是非常重要吗?
: 但其实民法规范的很清楚,去登记结婚时
: 如果已经有配偶,是不得登记的(当然也不能一次登记两个配偶)
: 意思是说,这条罪名根本不可能成立啊
: 当初民法把结婚从仪式婚改为登记婚时,早该把重婚罪删了
: 为什么刑法要浪费一行在这种没有用的法律上!!!
: 有没有八卦?
A男与B女在甲国登记结婚
但没有在台湾登记
后来A男又与C女在台湾登记结婚
这样A男没有重婚罪吗?
为什么说重婚罪不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