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监视器抓违规免罚 法官呛柯P“看谁脑袋

楼主: allforyour2 (哭云)   2015-04-28 14:00:21
: 钱建荣在蔡姓民众抗罚案判决中,引用林子仪前大法官于释字第603号解释(《户籍法》规
: 定领身分证必须按指纹,违宪)提出的意见,呼吁行政机关应尊重并保障人民的资讯隐私
: 权:“此刻,我们必须停下来思考,究竟我们想要什么样的社会?想要以什么为终极目的
: 的国家?如果一个社会里的成员,人人皆尽透明,没有什么动态可以逃脱于国家的监视之
: 下,所有成员的资讯都钜细靡遗地掌握在国家机器之中,并且可以轻易地透过某一则个人
: 资讯追溯其全部行踪与活动,这或许将是一个零犯罪的社会,而且很可能是一个非常有效
: 率的政府,但人们也可能将过著充满被监视恐惧的生活。治安与效率都是国家应该追求之
: 重大公益,惟其终究必须停留在某个界限之后,不能无止境地一昧向前,牺牲其他一切。
: ”
: 钱建荣也在判决中写出自己对于无所不在的监视器的看法:“司法权,尤其行政法院,基
: 于保障人民权利与监督行政权的立场,如再不遏止行政机关此种无正当合理法令依据及漫
: 无限制的个人资讯流通,并据以作为处罚人民之证据,英国名作家乔治.欧威尔于1948年
: 的传世名著《1984》书中所描述的“老大哥”就在你身边,要重现于台湾社会并非不可能
: 的神话。”(丁牧群/台北报导)
释字603之所以违宪是因为比例原则(手段跟目的不符比例)
因为记录指纹行政机关是为了"找失智老人&无名尸体"
而上面这二项一年的发生频率不到一千件。
为了这一千件而要让二千三百万人严藉隐私权受侵害,不符比例原则。
(德国有言:不拿大炮打小鸟)
但今天如果用"隐私权"来当取缔不当的理由,那应该要把行政权提取监视器影像的权力
收归法院,而不是像现在随时都可以使用。
但现在什么都可以使用,却又说"拿来取缔交通违规"就是侵犯隐私?
也许该法官是想表示应该减少监视器或提取权归属法院,只是没辨法所以这样提出来?
如果只是单纯交通违规不行,平常随便看可以,那就很没有道理可言了。
现在是法律过不了,自治条例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命令的话都是得撤销。
是故就算台北市议会通过,行政院也是可以撤销的。
不过如果真的通过被撤销,就可以上大法院会议释宪了。
这个时后"比例原则"未必就不能适用,因为单纯在公共场所的录像,可以打击犯罪
交通事故与交通违规,非不得为手段失衡。
所以要用隐私来提的,要动员修法制衡行政权提取影像的权力,或直接撤掉监视器。
如果隐私不足提,那交通违规就更合理了。
当然我不觉得可以外包,不要拿中国大陆来比,他们又不在意人权。
外包私人公司,没有辨法监督私人使用影像之目的。
真的拿来跟抓猴公司配合,你也没辨法。不是什么都适合新公共管理的那一套。
这样就真的变成空心国了。
现在要监控一个人在外面的行动,有什么难的?狗仔几年前就示范过了。
何况可经过设计:比如经过程式,呈现给执法机关看到的只有牌照到轮胎下地方这范围
而不是全部的图像,原始图像需要更高的保密层级(法院)才能提取。
(就一个长方形,高度是车牌到地面,宽度是轮胎在外侧一点)
这样没辨法抓闯红灯或其他的,只能抓违停。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4-28 14:01:00
这种事情本来就要打官司才会明确 不然就是沦为嘴砲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5-04-28 14:02:00
国外进城收费也有电子判读的 也是侵害隐私权?
作者: icar   2015-04-28 14:05:00
是侵犯个资,不是侵犯隐私,前题就错了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5-04-28 14:05:00
最高议会都可以监听把废吃到饱 什么比莉原则都只是浮云
作者: theken866 (星之痕)   2015-04-28 14:10:00
民用的行车记录器都能检举开罚了,政府设立的却不行?
楼主: allforyour2 (哭云)   2015-04-28 14:11:00
国会烂,但法律还是从那边出来。政治本来就难管。
作者: tbmh2003 (小玛儿)   2015-04-28 14:12:00
法官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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