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知秋“连胜文们”和“杨又颖们”
叶毓兰 警政学者
网络霸凌行为有刑法可管,请不要轻易向霸凌者投降。(合成图片)
http://i.imgur.com/dmo5gnj.jpg
网模杨又颖因为在 3个月被攻击超过65篇以上文章,不堪网络霸凌轻生,
去年参选台北市长失利的连胜文表示对此事“感受强烈,感到痛心疾首。
”连胜文在竞选期间,饱受网军攻击,他认为:“网络公器不应该成为私
人利器,太多人躲在网络背后匿名发言,却不愿承担言论所背负的责任,
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伤害,更会造成社会的失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崩解。而公众人物摊在阳光下,是否只有挨打的份?”
而笔者在脸书上转贴杨又颖轻生的新闻时,也提到个人在去年 318学运之
后的个人经验。虽然连胜文和我的现身说法,我反复地看,都没有任何问
题,至少在我的部分,字字真实,不只是会接触网络论坛的子姪、学生们
,经常看到我被羞辱的文字,连我的兄姐们在我因为学运、柯 P、慈济上
新闻时,也常在特定的电子媒体的留言板上看到不忍卒睹批评的言论,他
们担心到猛掉泪。
但是这些主观事实的陈述或客观的说理,仍然招致意见不同者更多抨击,
某报居然有人投书“连胜文、叶毓兰等人才不是被霸凌者,而是霸凌者-
他们正是因为太过嚣张地霸凌这个社会,才在网络上被抨击。”也有柯粉
们直接到我的脸书上直接控诉我“霸凌”柯P。
显然这些人对于霸凌有所误解了。对于一个长期担任治安顾问、妇幼人权
相关领域的公共政策学者,对政府的政策、决策作为提出正反批评,是我
的职责。这也是过去二十年来我一向的做法,只不过以前出现在报端的投
书或专访,很多婉君们没有兴趣,而现在数位汇流的资讯时代,被过度放
大罢了。个人具名撰写的政策评论哪里称得上是霸凌?若有任何不实的指
控,台北市政府与柯文哲市长都可以直接提出告诉,哪来的霸凌?
霸凌的发生,指的是一种长时间持续的、并对个人在心理、身体和言语进
行恶意的攻击,且因为欺凌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权力或体型等因素不对等,
而不敢或无法有效的反抗,是一种权力不对等的滥用。当霸凌行为透过网
路科技的种种特性(例如匿名性、复式、与无限的观众)传播,加深这种
故意且重复性的伤害,让原本可能仅是玩笑的事件可以不断延伸扩大,这
种透过科技而进化的霸凌行为即称为网络霸凌(Cyber-Bullying)。只要
网络言语涉及威胁性、攻击性或性暗示等,造成当事人害怕、感到威胁或
不友善等,使用电子媒介,例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社群网络等,以眨
抑、令人难堪、骚扰、恐吓或威胁他人等故意的攻击行为,都是网络霸凌
行为。
杨又颖不是第一个网络霸凌的被害人,2010年 9月美国纽约就发生18岁大
学生Tyler Clementi与同志在宿舍中交欢,却因为同学偷拍、线上转播的
网络霸凌,愤而投河自杀。网络绝对不是法律净空区,事实上在Clementi
自杀时,美国已经有45州对于网络霸凌订有专法,当时偷拍的两个同学也
都分别受到法律制裁。
在台湾,虽然 NCC主委认为这些行为属于言论自由,无法可管,也还没有
订定反网络霸凌的专法,但是刑法对于这些行为仍有法可管,例如在网络
上公然散播不实言论而造成他人伤害,则可能触犯刑法第 310条诽谤(毁
谤)罪;辱骂他人,则可能触犯刑法第 309条公然侮辱罪:妨害名誉及信
用罪;散布、播送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则触犯妨害风化罪(刑法第
235条);若是有意无意地恐吓他人,还有可能触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刑
法第305条)。
在网络盛行的年代,长于网络攻击的年轻朋友们的确很令人敬畏,如果以
网络的传播力量、与网络工具的操控能力做为权力的评量标准,“连胜文
们”或“叶毓兰们”都是超小的小小咖,当然可能是网络霸凌的被害人。
只不过“连胜文们”或“叶毓兰们”可以自我保护,不受这些网络霸凌所
影响,而年轻的“杨又颖们”、“Clementi们”,请不要轻易的向霸凌者
投降,请向您身边的长辈们求助,让法律来惩治那些懦弱、匿名、躲在暗
处的霸凌者!
叶毓兰指出,在网络盛行的年代,长于网络攻击的年轻朋友们的确很令人敬畏,
如果以网络的传播力量、与网络工具的操控能力做为权力的评量标准,
“‘连胜文们’或‘叶毓兰们’都是超小的小小咖,“当然可能是网络霸凌的被害人”。
只不过“连胜文们”或“叶毓兰们”可以自我保护,不受这些网络霸凌所影响,
而年轻的“杨又颖们”、“Clementi们”,请不要轻易的向霸凌者投降,
请向您身边的长辈们求助,“让法律来惩治那些懦弱、匿名、躲在暗处的霸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