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ujos (lks)
2015-04-07 09:03:33※ 引述《leo87 (我回来了  N )》之铭言:
: 小弟对法律不太了解, 通过Line讨论后集体删除照片
: 这不是串供后湮灭证据吗? 像这种行为有机会多起诉一条湮灭证据并进行羁押吗?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之保全性羁押之目的在于:
: 保全对于可能之犯罪行为之恰如其
: 分之追诉、审判或执行的可
: 能性。该目的之保全的需要亦称为
: 羁押之必要性。由之引伸出
: 保全性羁押之下列要件:
: (1)犯罪嫌疑重大、
: (2)有法定羁押
: 原因(逃亡、串供、灭证、重罪)
: 、
: (3)无消极事由(轻罪、怀
: 胎、产后、重病)
: 、
: (4)有羁押之必要(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
: 诉、审判或执行)
: 。
补个常识
刑165的串供灭证罪
只针对协助“刑事被告”有法律效果
劳改列被告前
照片早就删光了
因此相关人等并无此项罪名疑虑
除非有白痴现在才准备要删
我是怕到时出来这条没事
乡民又要骂恐龙检察官
恐龙法官了XDDDD
先打个预防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