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llrose (墙玫瑰)》之铭言:
: 盖章 = 负责
: 这不是很直觉很常识吗?
: 又不是婚丧喜庆,签名的越大咖越好
: 没有进市府,却盖市长章,合理吗?
: 出事要找谁究责?
: 以前那样干,叫做陋习
: 才会让那只马有狡辩的空间
: 以后按照事务层级
: 决行到哪,就盖哪一层的章
: 不是一目了然然吗?总不会3万块的案子也要市长过目吧?
但你要想一想,不管案子大小,厂商就是跟‘台北市政府’签约的
你上头只盖个股长还是科长的章,会有足够的代表性吗?
以一般公司来说,契约不管大小,上头都会有代表人的章啊
还是你跟某公司做生意,对方给的契约上只让XX课长盖章你也会同意没问题?
基本上有盖章并且‘知道这份文是谁决行’就行了,决行就代表不是市长自己盖的
但若契约上要有足够代表性,代表人的章是不能省略的
: 这才叫分层负责,不是以前那种分层不负责
: 无怪柯p会说,要建立一个符合常识的政府
请问一般的常识,不管是公司的那个部门要采购东西
和厂商签的合约上头 是只有“某部门主管的章”
还是会有该公司代表人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