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靠炒房致富的人......

楼主: ripple0933 (漾)   2015-02-24 16:23:39
※ 引述《chenglap (无想流流星拳)》之铭言:
: ※ 引述《owenx (乡民=乡愿)》之铭言:
: : 虽然我也很赌烂这些无良炒房客和吸血黑心仲介,但是以中华民国现行法规而言,靠炒房
: : 致富还真的没什么错啊......
: :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限,既然中华民国法律没有规定炒房违法,国家也没有任何
: : 反对炒房的政策,甚至成为炒房帮凶,那我们又有什么资格去批评炒房的人?
: : 他们不过就是一群踩着别人尸体往上爬的人渣而已。
: 不是.
: 法律不是道德的最底限, 我在台湾看过很多次这句话, 只是我不明白这句话
: ^^^^^^^^^^^^^^^^^^^^
看完c大的精辟文,小鲁也想补充一下。
台湾常听到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是学者引用德国公法学者 耶林内克(George
Jellinek)的名言。 他意思就是法律与道德在某方面上是会重叠的,法律基本上与一个社
会的最起码得道德根本同一,法律就是实现基本道德的强制性手段。
要论述这句话前,必须先定义法律与道德,才能把两者的关系说明白。耶林内克对法律、
道德的各别定义当然与C大不一样,也与其他哲学家定义不一,所以才有法理学上的大论
战。这也印证了很多哲学问题都是名词定义不一,才引发的问题。台湾学者引进这句话时
,没把耶林内克对法律与道德的定义一并介绍,才会使很多人用台湾式的定义去把德国哲
学家的话当成真理,十足张冠李戴。
如果以C大的定义,道德是个人主观衡量行为正当性的标准;法律是以国家权威作为后盾
的强制性管理规范,那应该把耶林的话修正成'' 良法是某特定社会里道德的最高公约数
或最大共识'' 因为道德是个人评价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每个人的标准不一,有些乡民
认为哈洋屌的这行为丧权辱国,无耻的XX才会做出来;而有些人却认为这是追求真爱,人
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工具,标准当然不能定太高或太低,太高会
让大部分人受不了,觉得是苛政;太低会让大部人觉得国家不做事,才让一些XX横行市井
。因此法律在此定义下,毋宁是最大公约数或最大共识,否则就会被称为恶法,造成社会
无法容忍这法律体系的运行。
顺带一提,推文提到中国古代是用道德当法律,这是没错的。不过以前的法律观念跟现代
不一样,是以''礼''作为行为准则,中国古代的官僚控制能力尚无法到达县以下的行政单
位,况且县也只有一个县老爷管全部的事,所以古代以礼当法,透过朱熹以后的儒家理论
作为个人及整个社会运行的准则,以规范平民、官僚在什么位置就要做什么事,甚至连民
间的契约纠纷,都可以用儒家伦理当成仲裁的基础。
详情可看万历十五年或一些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书。
以上是不才的小小意见
作者: roseritter (满城皆带闪光弹)   2015-02-24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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