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ul5566 (忠肯的五六)》之铭言:
: 中华民国宪法的法位阶大于两岸关系条例
: 若是在法院都要忠于中华民国宪法 依照中华民国宪法 外蒙古根本还没有独立
首先,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暨增修条文,
并没有"明文"列举外蒙之于中华民国的地位;
从而,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民国101年5月21日时(aka.马政府时期)的新闻稿;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01988&ctNode=5650&mp=1
二、民国91年1月30日行政院发布修正两岸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
将原条文“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大陆地区,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区及外蒙古地区”,
修正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区”,已不包含外蒙古。
四、行政院92年4月16日第2834次会议院长提示:
“(一)蒙古国早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并且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与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有正式外交关系,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
员,自应尊重国际社会的共识。故“蒙古国”为我政府所承认之国家。”
五、内政部与外交部对有关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这些过程已有完整说明,
陆委会赖主委今(21)日于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就此问题所作说明,系依照内政部之资料。
: 若是陈筱珮法官要传某一位蒙古国的证人出庭作证
: 她在传票上面 会注明证人他是蒙古国人 还是中华民国人???
别再以讹传讹惹~新年快乐~